| 序号 | 核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 1 | 韩xx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或第三十三条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21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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