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核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 1 | 张xx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720.00元。 | 
| 上一条:六苴镇2025年1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下一条:六苴镇2024年1-3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