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灾区所在地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灾区所在地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在灾区所在地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灾区所在地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在灾区所在地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本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重点地区包括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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