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行政处罚决定书32号(大林草罚决〔2026〕32号)
大林草罚决〔2026〕32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
现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三台乡****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1月底,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大姚县国有林场三岔河分场****山场砍伐云南松、滇油杉、滇青岗等林木62棵,砍伐林木现场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林种为防护林,被砍伐林木(伐桩径在6㎝以上包括6㎝的林木)58株,幼树4株,活立木蓄积总计4.28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431立方米;砍伐林木涉案现场地块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属国有。将砍伐的林木断筒加工成烧柴,树枝削成豆桩自己使用,属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陈述笔录及证人笔录、鉴定结论、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大林草罚权告〔2026〕32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
□2.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超过3立方米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以上不满 200 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在2026年12月30日前在现场地块补种云南松或华山松林木248株即:62株x4倍=248株;
(3)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的罚款,即2.1吨x240元/吨x7倍=3528元(大写:叁仟伍佰贰拾捌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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