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提醒告知书
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向全县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电商平台经营者等)提示如下:
一、规范进货管理,确保来源可溯
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完整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信息及联系方式,做到票、账、货、证一致。采购时务必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确保凭证信息规范真实,且相关记录及凭证需保存不少于6个月。连锁超市总部需统一建立查验制度,各门店做好配送清单及凭证留存,确保可追溯。
二、规范经营行为,做到诚信经营
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需在销售区域醒目位置或产品包装上,如实标注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严禁虚假标注、缺项漏项,严禁使用对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产生误导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或缺斤少两,让消费者明白消费,放心消费。
三、强化质量管控,严守安全底线
各肉类经营者在采购畜禽肉类时必须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严禁采购销售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及非法添加的农产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封存、停止销售并上报。
四、落实主体责任,杜绝漏管失控
农集贸市场开办方、商场超市出租方需履行管理责任。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承租经营者档案,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严守法律底线,主动自查自纠
市场监管部门对未落实查验制度、经营行为不规范、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各位经营者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诚信规范经营。
食品安全无小事,主体责任大于天。各位经营者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本提示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 已是首条 |
| 下一条:关于预防食用野生菌中毒的风险提示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