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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退出工作指引

索 引 号:dyx022/2026-0005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市场监管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市场退出工作指引 生效日期:

一、吊销视同注销企业的法律状态是什么?

《若干措施》明确:对20047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免予办理注销登记,视为已注销并向社会公告,原企业投资人(股东、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不受影响。这一规定源于20025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106号)。其中明确指出: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规定: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应依法组织清算。

由此可见,该类企业法人被吊销后仍需清算,但无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将其消亡状态记载在登记档案中。对登记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如税务部门)而言,这部分企业与主动注销的企业一样,不再具备主体资格,视同已完成市场退出。但是,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并未就此免除,实际上是将清算程序置于行政机关注销之后,以防止企业法人通过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

《若干措施》将视同注销的适用范围限制在200471日前被吊销的企业,是因为20047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由此确立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原则。因此,《若干措施》以当时的法规政策对待当时的企业,并进一步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企业(含分支机构),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好地释放长期被占用的各类资源。

但是,视同注销企业与通过清算、主动申请并完成注销登记的企业仍有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民事领域各类法律关系的延续,这些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合伙人)仍对企业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同时,其清算义务并未因行政机关的视同注销而归于消灭。200471日前被吊销营业执照、视同注销的企业,在完成清算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完成后,将其状态从吊销,视同注销变更为注销

二、被强制注销的公司是否还具有主体资格?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可见,强制注销与主动注销一样,都产生灭失公司主体资格的法律后果。由于强制注销是公司法的规定,具有民事和行政法律的双重效力,因此被强制注销的公司既不能再作为各类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适格主体。

三、另册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无论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还是《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均未限制另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被纳入另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不能认定为无照经营行为。个体工商户另册管理只具有统计和登记管理的意义,即不作为登记在册经营主体进行统计,不作为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另册管理仅限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业务范围和经营主体统计口径。对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业管理部门或行政许可部门来看,另册管理不应当作为联合惩戒或采取行政限制性措施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另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恢复在册状态后,再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因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而必须办理的登记备案事项除外);但是申请办理注销(简易注销登记除外)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

四、强制注销公司是否需要先强制注销其分支机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这是因为,分支机构是企业的派出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若先注销企业,分支机构将失去合法存续基础,并无法再办理注销登记。但是,强制注销与主动注销不同,是登记机关按照公司法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无需考虑公司组织架构、资产配置、业务布局等因素。如果要求登记机关先行强制注销分支机构,可能由于分公司未被吊销或未达到法定时限,而造成公司长期无法强制注销的局面。公司被强制注销后,分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符合法定情形的,由分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吊销或强制注销。

五、市场退出数据的整理、传输等需要把握哪些要点?

根据总局《推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工作对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上报个体工商户另册管理信息的同时,需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状态同步更新为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为保障公示经营主体登记状态与另册管理名单一致,经营主体在另册管理名单中的,基本信息表中登记状态要与另册管理名单同步对应更新,移出另册管理名单的,补充另册管理表的恢复日期,登记状态同样要与另册管理名单同步对应更新,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删除。各类经营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按规定补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关数据项,不得删除原始数据。各地市场监管登记、信用、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管理数据,未落实《技术方案》的地区应加快进度。与此同时,各地要建立数据联动更新机制,做到业务、系统、数据联动管理。

六、退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口径是什么?

各地统计的已完成市场退出工作任务的数据,仅限《若干措施》明确的退出工作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他经营主体的正常退出不计入统计范围。各地应当按照《若干措施》工作部署,建立本地区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名单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退出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主要包括:公司强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强制清算、破产退出、整合处置、撤销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册管理,以及引导名单内经营主体主动注销等。各地要认真准确做好数据统计、报送等工作,总局将依照《市场退出数据抽查核查方案》(见附件)进行数据抽查核查,保障数据质量和工作成效。

对于前期将非公司企业统计到公司范围内,导致完成强制注销的数量小于符合强制注销公司数量的情况,鼓励有关地方探索开展非公司企业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有效清理长期未经营非公司企业主体。同时,对于公司强制注销过程中因异议等情形而终止,导致实际完成强制注销数量小于测算数量的,在工作报送和数据统计时可予以说明。

七、税务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异议的口径?

为解决各地普遍反映的税务部门在强制注销过程中异议比例过大问题,经总局与税务总局沟通协调,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于57日向全国税务机关下发《关于推进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强制注销环节简化、优化相关监控指标,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推进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应退尽退,推动部门间有序对接。通知明确了6项系统判定指标和2项人工核实指标,将列入税务非正常户但无实际欠税的情形排除在异议范围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与税务部门的协同配合,稳妥推进公司强制注销工作。

八、对税务部门要求撤销注销登记问题的处理方法?

一些地方反映,税务部门以经营主体存在漏税骗取税务注销证明为理由,要求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以便税务部门对其追缴税款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这一问题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已完成普通注销、简易注销的经营主体,由于在注销过程中已提交税务部门清税证明,原则上不能简单因存在未缴税款和税务违法行为等理由撤销注销登记。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或经营者责任。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撤销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配合。

二是对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后税务部门要求撤销强制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税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恢复公司登记。

九、强制注销涉及前置许可公司的办理方法?

建议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梳理符合强制注销条件的公司名单,先行发布拟强制注销公告。同时,针对涉及金融、烟草等行政许可,根据相关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要审批的公司,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相关部门。若有异议,请其在公告期内书面提出,并附上有效期内的行政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强制注销工作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甄别筛选工作的指导,提升工作质效。

十、对已纠正违法行为但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实施市场退出的处理方式?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是经营主体主动修复信用的途径。经营主体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如补报年报、更改不实公示信息、住所重新可联系)后,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申请移出的,仍按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满足条件的,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或纳入另册管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指的都是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而不是未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十一、已迁出未办理迁入经营主体的市场退出职责划分?

已从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完成迁移登记,在此前满足吊销、另册管理等市场退出条件的,由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登记机关负责实施市场退出。

十二、已完成退出企业名称资源如何释放?

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明确: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明确: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及法律文书等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213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七条等条款对名称资源释放中名称保护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一年保护期有效平衡了资源释放与交易安全,有效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兼顾统一。按照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经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200471日前被吊销营业执照、视同注销企业而言,因为可能面临组织清算、清偿债权债务、参与诉讼活动等复杂问题,企业名称不宜立即释放。这类企业对名称权等财产权利依法进行处置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吊销视同注销满一年后,经登记机关、人民法院等依法认定后应当停止使用的,可以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释放名称资源。

对依法被强制注销的公司而言,与主动注销一样,都在登记机关产生了灭失公司主体资格的法律后果,因此强制注销满一年后,应自动释放名称资源。

对于名称资源释放后企业再次办理相关名称的,登记机关应综合考虑历史传承、社会影响等因素,从严审核把关,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囤积名称等行为进行依法管理,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十三、清理吊销工作程序复杂、流程较长,现场核查工作量大,如何更好的加速推进?

清理吊销是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复杂、流程较长、取证要求高。各地应在坚持依法行政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工作模式、优化操作方式,提升清理吊销工作质效。一是准确适用法规、提升工作效能。20245月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适用该条款开展企业吊销工作的法律要件予以明确,在实际工作中无需征求税务等部门意见;二是依规开展住所核查、简化工作流程。在开展清理吊销工作时,对于已满足连续2年未年报,且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被列异的,无需再次开展住所核查,可以直接进入立案程序。确需进行住所核查的,只需符合《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无需采用多种方式予以重复核查;三是加大协调力度,强化信息化支撑。在执法办案系统中增加批量吊销模块,开展批量吊销、批量审批和批量送达,提高工作效率。但仍应采用一企一案工作模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四是依托公示系统,实施公告送达。对于存在失联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批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有效破解送达难题。

十四、在市场退出工作中,能否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对长期未经营的公司实施吊销?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明确了该条(即原公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适用要求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市场退出过程中,可以此为指引,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注意把握住所无法联系、连续两年未报税等适用要求,对长期未经营的公司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上一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附一图读懂)
下一条: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决定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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