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包括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分级管理、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救灾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安排省级救灾资金年度预算,下达中央、省级救灾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救灾资金申报材料,提供申报材料中有关财政资金下达情况,并按规定下达救灾资金。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核受灾地区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和数据资料,评估核定灾情和救灾需求,提出救灾资金安排分配建议,监督检查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和数据资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核查评估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需求,并按规定统计上报,提出本行政区域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按要求做好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七条 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 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
· 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
· 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
· 灾情统计、应急监测;
· 受灾群众救助(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
· 保管中央和省级救灾储备物资;
· 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
·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前款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与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作为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管理:
· 航空消防补助:每年 7 月 15 日前报下一年度申请;
· 冬春救助:每年 10 月底前报本年申请。
第八条 省级启动应急响应或局部灾情特别严重时,受灾州(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救灾资金。 申请文件(财政文号)应包含:灾害范围、受灾人口、救援力量、转移安置人数、遇难(失踪)人数、需救助人数、倒损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地方需求及已安排情况等。
第九条 受灾群众救助资金按以下项目申请:
1.灾害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临时生活困难(吃、穿、住、医)。
2.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房无房住、无收入、无自救能力群众的过渡生活保障。
3.旱灾救助:因旱口粮、饮水困难救助。
4.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
5.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农村倒房重建、损房维修。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令春荒口粮、饮水、衣被、取暖救助。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实行快速核拨机制:重大灾害可先行预拨、后期清算,简化审批。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与发放时限(原则):
· 应急救助:州(市)2 个工作日内下达;县(市、区)7 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户 / 人。
· 过渡期 / 旱灾救助:州(市)10 个工作日内下达;县(市、区)20 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 冬春救助:州(市)10 个工作日内下达;县(市、区)30 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 州(市)资金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公开金额、公开原则对象、公开名单与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公示。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专账管理,完善申请、审批、领取手续;登记造册(姓名、住址、身份证、金额 / 物资数量),账册清楚、账表相符。
第十四条 政策实施期限至2028 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财政要求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受灾地区落实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央 / 省级资金统筹使用;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 严格预算公开;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按规定执行;结转结余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指导灾区资金使用,督促合规管理,开展绩效管理,提升效益。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州(市)财政、应急部门每年12 月 10 日前书面报告资金下拨、发放、救助人数、标准、公示及监管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监督机制,全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纪违法追责: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云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社〔2012〕1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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