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升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 属地为主、部门协同
·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 快速响应、精准救助
1.5 启动要求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以上政府及防灾减灾救灾机构立即响应,按灾情等级启动相应救助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减灾委)
· 主任:省政府主要领导
· 常务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应急工作领导
·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民政、水利、自然资源、林草等工作领导,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 成员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红十字会、省军区、武警云南总队等。
主要职责:
·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决定启动和终止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发布;
· 统筹救灾款物分配、调拨;
· 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减灾办)
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日常工作:
· 灾情收集、汇总、分析、上报;
· 预案管理、演练组织;
· 应急值守、响应启动建议;
· 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救助;
· 救灾款物管理、监督。
2.3 专家委员会
由地质、气象、水利、地震、应急管理、民政、建筑、公共卫生等专家组成,负责:
· 灾情趋势研判;
· 应急处置技术指导;
· 灾后损失评估;
· 提供决策咨询。
3 灾害救助准备
· 预案体系: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编制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并备案。
· 物资储备:省、州、县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帐篷、棉被、棉衣裤、睡袋、折叠床、饮用水、方便食品、手电筒、应急药品等。
· 资金准备:各级财政将救灾资金纳入预算,设立救灾准备金。
· 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专家等队伍。
· 监测预警: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林草等部门加强监测,及时发布预警。
· 宣传培训演练: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报告内容: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范围、强度、伤亡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农作物受灾、直接经济损失、救灾需求等。
报告时限:
·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1 小时内初报,后续每6 小时续报,灾情稳定后24 小时内核报;
· 较大、一般灾害:2 小时内初报,每日续报,灾情稳定后核报;
· 干旱灾害:初期初报,每10 日续报,解除后核报。
报告方式: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需同时报本级政府。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陆良县人民政府。由省减灾办统一发布,或授权受灾地区政府发布。发布形式: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应急广播、电视等。
5 省级应急响应
按灾情严重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 死亡和失踪50 人以上;
·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 万人以上;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 万间(2 万户)以上;
· 干旱需救助人数300 万人以上;
· 灾害造成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极高。
5.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办评估→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向国务院、国家减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 省减灾委主任统一指挥,召开紧急会议;
· 派出省级工作组 + 专家组赴灾区;
· 省减灾办24 小时值守,每3 小时汇总灾情;
· 紧急下拨省级救灾资金,申请中央资金;
· 紧急调拨帐篷、棉被、食品、饮用水等物资;
· 协调军队、武警、消防参与救援;
· 公安维护治安、交通保通;
· 卫健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心理援助;
· 住建、水利、通信、电力抢修基础设施;
· 商务、粮储保障市场供应;
· 发布救灾捐赠公告,接收社会捐赠;
· 省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发布、舆论引导;
· 灾情稳定后开展损失评估、核定、发布。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 死亡和失踪30~50 人;
· 紧急转移安置8~15 万人;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8 万间(1.25~2 万户);
· 干旱需救助200~300 万人。
5.2.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办评估→建议→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报主任陆良县人民政府。
5.2.3 响应措施
· 常务副主任指挥,召开会商会议;
· 派出省级工作组;
· 省减灾办每日汇总灾情;
· 下拨资金、调拨物资;
· 协调救援力量;
· 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
· 发布灾情、组织捐赠;
· 灾后评估。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 死亡和失踪15~30 人;
· 紧急转移安置2~8 万人;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 万间(2500~1.25 万户);
· 干旱需救助100~200 万人。
5.3.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办评估→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厅厅长)决定启动→报常务副主任。
5.3.3 响应措施
· 省应急厅厅长指挥;
· 派出联合工作组;
· 下拨资金、调拨物资;
· 协调救援力量;
· 部门协同;
· 灾后评估。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 死亡和失踪5~15 人;
· 紧急转移安置0.5~2 万人;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1 万间(800~2500 户);
· 干旱需救助50~100 万人。
5.4.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办评估→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报厅长。
5.4.3 响应措施
· 省减灾办组织协调;
· 派出现场工作队;
· 下拨资金、调拨物资;
· 指导地方开展救助;
· 灾后评估。
5.5 启动条件调整
敏感地区、特殊时段、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5.6 响应联动
已启动防汛、地震、地质灾害、林草火灾响应的,同步研判、必要时叠加启动救助响应;下级启动三级及以上响应,及时上报。
5.7 响应终止
救灾工作结束、灾情稳定、基本生活保障到位后,按启动权限决定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对象:倒房无房可住、安置点群众、生活困难群众;
· 标准:按省级指导标准执行(含口粮、衣被、临时住所);
· 期限:一般3 个月,特殊可延长;
· 发放:县级负责,台账管理、公开公示。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 责任主体:县级政府;
· 补助对象:因灾唯一住房倒塌 / 严重损坏的困难家庭;
· 补助标准:按省级标准执行;
· 重建要求:避让灾害隐患点、符合抗震设防;
· 资金来源:中央 + 省级补助、社会捐赠、信贷、自筹。
6.3 冬春救助
· 时段:当年 12 月 — 次年 5 月;
· 对象:冬春期间缺粮、缺衣被、取暖困难的受灾群众;
· 流程:9 月调查→10 月核定→11 月上报→12 月前下拨资金、发放到位。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 各级财政纳入预算,足额安排;
· 建立快速核拨机制,灾情发生后24 小时内预拨;
· 鼓励社会捐赠、慈善救助、保险赔付。
7.2 物资保障
· 省、州、县三级储备,重点覆盖多灾、边远地区;
· 品种:帐篷、棉被、棉衣、食品、饮用水、照明、药品等;
· 调运:绿色通道、优先运输、免费通行;
· 军地联动:大规模物资可部队运输、装卸。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 公安、交通保通保畅、必要时管制;
· 通信管理局抢通通信、预置卫星设备;
· 建立省 — 市 — 县 — 乡四级灾情信息网络。
7.4 人力保障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武警、民兵;
· 灾害信息员、志愿者、专家队伍;
· 培训演练,提升能力。
7.5 宣传、培训和演练
· 常态化防灾减灾宣传;
· 每年至少1 次综合演练;
· 部门专项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略,见原文)
8.2 责任与奖惩
· 对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依法追责。
8.3 预案管理
· 省减灾办负责解释、修订;
· 各州(市)、县(市、区)据此修订本级预案并备案;
· 本预案自2024 年 10 月 1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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