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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伤残、死亡)资格认定中有哪些注意问题?

索 引 号:dyx018/2025-00070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伤残、死亡)资格认定中有哪些注意问题? 生效日期: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伤残、死亡)资格认定中有哪些注意问题?

1)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

3)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的,以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4)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5)符合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初审部门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情况说明。

6)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查验。

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限户籍性质,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伤残子女康复,应终止领取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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