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水罚字〔2025〕2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68178528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宇
住所(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台办事处商虞路与兴唐路交叉口西北角公租房园区A区77号
2025年10月31日,大姚县水务局接到大姚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疑似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移交函》,称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大姚县马坝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嫌疑。
经查实,你(单位)在大姚县马坝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确实存在串标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大姚县水务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询问现场照片1张 ;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线索资料1套。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 年 / 月 /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4194.00(大写:贰万肆仟壹佰玖拾肆元整)。
二、处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宇公司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1209.70(大写:壹仟壹佰零玖元柒角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 12月 24日
大姚县水务局
|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水罚字〔2025〕3号) |
| 下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水罚字〔2025〕1号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