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其他组织 :云南广畅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丽美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青华路青华大厦A座2303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至8月,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大姚县龙街镇塔底村委会秀水河小组勐岗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砂量为1035.99m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大姚县水务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2.《大姚县水务局现场勘验笔录》1份; 3. 现场照片4张。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整改内容:1.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批工作,并按报告设计规范开展施工便道建设;2.河道内已开采的砂石不得外运,不得倒入河道,只能用于河边施工便道平整;3.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做好项目水土保持工作;4.完成整改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大姚县水务局,并接受县乡两级的实地核查。
二、罚款人民币500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大姚县水务局
2025年 10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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