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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 农(渔)罚〔2025〕 2 号

索 引 号:dyx015/2025-00066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 农(渔)罚〔2025〕 2 号 生效日期:

当事人:普**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三岔河镇三岔河中学对面公路边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7月2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大检刑行意〔2025〕12号)(附:《大姚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共1个法律文书。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将该案件移送到大姚县农业农村局作行政处罚案件办理。2025年7月8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相关执法人员从移送的检察卷宗证据材料得知,普**在2024年4月期间,在明知渔泡江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情况下,仍然于2024年4月17日、4月21日先后两次到渔泡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后当事人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5年7月10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通知当事人到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相关执法人员在大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四队办公室对当事人就案情开展询问,情况属实。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可并在相应的笔录和证据上签名并按了手印。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2.随案查获的渔具;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照片打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4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案审委员会对该案件的处理开展了第一次讨论,对当事人的处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并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情节符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再次违法,或者造成损失较大,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裁量情节,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裁量标准为“没收渔获物,并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等相关规定。第一次集体讨论,决定处罚款9000.00元。

2025年7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农(渔)罚告听〔2025〕1号),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当事人收到《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当事人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减轻处罚的理由主要如下: 一是家庭人口多,老人需赡养,家庭经济困难;二是当事人违法后主动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整改。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请后,大姚县农业农村局相关执法人员深入当事人所在的三岔河镇政府、三岔河社区等单位核实。经核实,普**家庭有6口人,两个孩子年幼,父母年老无劳力需赡养,家经济困难属实。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及减免理由,并根据大姚县农业农村局相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情况核实,2025年7月21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案审委员会对此案件的处理开展了第二次集体讨论。经过第二次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罚款从9000.00元减为48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4800.00元(大写:肆仟捌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大姚县财政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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