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姚县虎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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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环罚〔20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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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姚县虎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碧镇黄海屯村委会吴家湾大岔冲仓库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即投入建设和运营,属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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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类别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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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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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1.立即停止大姚县虎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碧镇黄海屯村委会吴家湾大岔冲仓库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2. 罚款人民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整(即399600×1.5%=5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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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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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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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2020)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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