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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大姚县十届四次会议 第10040074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dyx006/2025-0002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公安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关于对政协大姚县十届四次会议 第10040074号提案的答复 生效日期:

刘丽菊委员:

关于优化设置县城区四个路口交通信号灯的提案(10040074号)已经交由我单位主办、县住建局协办,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1.金碧路与金龙路交岔路口(清真园斜对面路口);2.百草岭大街与金龙路交岔路口(老干部活动中心旁);3.百草岭大街与蜻蛉路交岔路口(老政府小区旁);4.百草岭大街与西河北路交岔路口(森林运动公园旁)。将以上四个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将对向直行与左转时间设定挫开的建议”的答复:

该建议暂不具备采纳落实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上述四个路口均为十字交岔路口,其交通信号灯的配时,是是经过采集分析大量相应的数据(各方向的小时流量、高峰流量);各转向(直行、左转、右转)的流量占比;车道饱和度(实际流量/设计通行能力,反映拥堵压力);车辆等待时长、排队长度(高峰时段重点监测),同时分析车流量特征,分场景制定信号灯配时优化策略,兼顾行人与非机动车,平衡“车畅”与“人安”。总之,交通信号的优化配置核心逻辑是:“数据驱动、按需分配通行权”——即根据车流量的时段特征、转向比例、道路等级,动态调整相位与绿灯时长,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让“流量大的方向多走,冲突多的方向分时走,行人与车辆有序走”。最终目标并不是“让某一方向最快”,而是实现路口整体通行效率最大化。

二、对:“在百草岭大街与金民路交岔口增设交通信号灯的提议的答复:

此路口为“T”型路口,就目前此路口交通状况及车流、人流的情况采样来看,还达不到设置交通信号灯的标准,因为要在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依据是多维度的,需综合考虑交通流量、安全风险、道路功能、行人需求等因素,最终目的是规范交通秩序、减少冲突、保障安全并提升通行效率。以下是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具体依据:

(一)核心依据:交通流量与冲突强度

交通信号灯的核心功能是解决“多方向交通流交岔冲突”,当路口自然通行(无信号控制)出现效率低下或安全风险时,即需考虑设置信号灯。机动车流量阈值:当路口某一方向(或多个方向)的高峰小时流量达到一定标准,自然通行会导致严重拥堵或冲突: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岔口:高峰小时双向机动车流量达3000辆(如东西向1800辆+南北向1200辆),车辆交岔等待时间过长,需信号灯分配通行权;主干道与次干道交岔口:高峰小时双向流量达2000辆(主干道1500辆+次干道500辆),次干道车辆难以汇入主干道,需信号灯调控;支路与主干道交岔口:若支路高峰小时流量达500辆,且频繁与主干道车流冲突(如每小时发生5次以上抢行),需设置信号灯保护支路通行。冲突点数量与风险:路口转向组合(直行、左转、右转)越多,冲突点(车辆轨迹交岔的位置)越多。当冲突点每小时发生10次以上“险情”(如急刹、避让),需设置信号灯规范行驶轨迹。

(二)安全依据:事故风险与弱势群体保护

事故频率与严重程度:若路口近3年发生3起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年均5起以上财产损失事故,且事故原因与“交通流交岔混乱”直接相关(如直行与左转抢行、机动车未礼让行人),需设置信号灯降低风险。

行人与非机动车需求:当路口行人过街流量大(如高峰小时达500人次,或有学校、医院、商圈等密集人流场所),且过街距离达20米(行人过街时间长),需设置行人信号灯,避免行人与机动车冲突;

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流量占比达20%的路口,若机非混行严重(如非机动车频繁占用机动车道抢行),需通过信号灯划分机非通行时段(如“非机动车绿灯先行”)。

(三)道路功能与等级依据

路口所在道路的功能定位(如是否为主干道、是否承担区域交通)决定了信号灯的设置必要性:

主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交口:主干道是城市交通的“主动脉”(如双向6车道以上,设计时速40km/h-60km/h),其交岔口若不设置信号灯,易因车辆高速交岔引发恶性事故,且拥堵会快速扩散至周边路网,因此通常强制设置信号灯。

特殊道路节点:高速公路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处、公交专用道与普通车道交岔口、桥梁/隧道出入口等,因车流速度差大、转向需求集中,需设置信号灯控制汇入/驶出节奏,避免拥堵或事故。

(四)交通管理与规划依据

路网协同需求:信号灯设置需融入区域交通规划,与相邻路口形成协同(如“绿波带”控制)。

特殊管控需求大型活动场所(体育馆、会展中心)周边路口,因短时间内车流/人流激增,需临时或永久设置信号灯,配合交警疏导;

限行、限号等交通管制措施实施时,需通过信号灯调整车流分配(如对允许通行方向延长绿灯)。

(五)规范与标准依据

设置信号灯需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例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明确了信号灯设置的流量阈值、冲突条件、安装位置等技术要求。

总之在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的核心逻辑是:当“无控制”或“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无法解决交通冲突、保障安全或提升效率时,通过信号灯“时空分离”交通流。具体需结合流量数据、事故记录、道路等级、弱势群体需求等,经实地调研和模拟论证后确定,而非单纯依据“路口大小”或“车流、人流量绝对值”。

三、与委员(提案人)沟通协商后达成的意见

(一)交通信号灯‌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建设应由住建部门负责,我们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也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了解群众需求,进行实地踏勘后及时对需要增设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向住建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对于委员所提涉及的路口、路段交通秩序的维护,我们在加大执勤巡逻及高峰站点的同时,多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积极争取,通过在路面更新交通标线、在路边增设相应交通标志标牌等措施来改善交通秩序。

衷心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与厚爱,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心、支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大姚县公安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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