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9日
  大姚县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
  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规范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行为,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5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报县食安委备案后,负责所在行政村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全县129个村委会(社区)各设立1名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在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三)具备一定的食品药品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聘用程序:
  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开展工作并符合相关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在村委会(社区)几大员中选聘,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文聘用,聘期原则上与村两委聘期一致。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管理对象:全县范围内被聘为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  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以绩为主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半年、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记实、督查记录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管理内容:工作态度、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含监督管理、信息工作、宣传培训、农村集体聚餐报备监管等)、群众满意程度等。
  第八条  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职责:
  (一)宣传食品(含初级农产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州、县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引导村民树立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增强假劣食品药品鉴别能力。
  (二)全面掌握辖区餐饮店、药店、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食品经营户、食盐销售、种养殖企业、宗教场所食堂等基本情况和变更情况,并建立辖区内食品药品从业户台帐,做好从业户变更登记。
  (三)按照《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及《大姚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辖区内就餐人数达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安全提醒告知、备案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建立本行政村自办宴席厨师名册,督促自办宴席厨师健康体检办理健康合格证,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四)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督促业主落实主体责任、办理相关证照、建立落实进货查验等相关制度。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盐销售经营单位、种养殖企业的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收集和提供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经营、生产使用等方面的信息。
  (五)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调查处理、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
  (六)接受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并及时转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七)按时报送食品药品安全统计报表。每月25日前向乡镇食安办报送《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和信息员与户主在聚餐现场指导的照片1张,作为兑现农村集体聚餐奖励资金的依据。
  (八)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不能处置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积极按时参加县市场监管、卫计、农业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例会、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十)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九条 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权利: 
  (一)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对其举报或提供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进行保密。
  (二)有权反映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举报案件的处理有建议权和知情权。
  (三)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因从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遭到打击报复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人,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有关部门的名义从事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有关活动。
  (二)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私自收缴罚没款,扣押相对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
  (三)泄漏应保密的有关事项。
  (四)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聘期届满,符合继续担
  任条件的可以续聘。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原聘用部门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任期内连续发生2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五)信息员所在乡镇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培训制度、例会制度和考核制度。定期召开培训和工作例会,培训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传达有关会议精神,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动态,部署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每月向县食安办汇总上报《大姚县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情况汇总表》;半年、年终开展食品药品信息员考核,并于每年7月5日及12月5日前上报《大姚县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考核结果汇总表》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考核及待遇
  第十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大姚县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对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开展食品药品日常检查管理、农村家宴报备、信息及报表报送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平时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评定。每年集中考评2次,即半年考评和年终考评,考核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并将结果上报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对考核结果进行最终评定。考核结果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作出奖惩决定。
  第十五条   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每个乡镇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优秀比例控制在30%以内,不合格比例不得少于10%。
  第十六条   经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每人每年给予奖励资金1200元。考评为合格等次的给予800元奖励。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再发给当年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严格按《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及《大姚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婚丧嫁娶、大型民俗活动、节日庆典等农村集体聚餐报备,年终考核确认后,每一起给予奖励资金25元。
  第十八条   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泄密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虚假报备城乡农村集体聚餐骗取奖励的,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给予警告、批评处理,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大姚县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年度考核内容及评   
  分细则
  2.大姚县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考核结果汇总表
  3.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
  4.大姚县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情况登记表
  5.大姚县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大姚县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100分)
| 
			 项目  | 
			
			 序号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自评 分  | 
			
			 考核分  | 
		
| 
			 监督 工作 (35)  | 
			
			 1  | 
			
			 全面掌握辖区内“四品一械”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种植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的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建立信息台账。  | 
			
			 查阅资料,未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动态信息台账扣10分,建立不完善扣2分。  | 
			
			 5  | 
			
			 
  | 
			
			 
  | 
		
| 
			 2  | 
			
			 对辖区内“四品一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 
			
			 查看记录,每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 
		|
| 
			 3  | 
			
			 督促指导业主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落实进货查验等相关制度。  | 
			
			 实地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1户扣1分。  | 
			
			 5  | 
			
			 
  | 
			
			 
  | 
		|
| 
			 4  | 
			
			 配合、协助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调查处理、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办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  | 
			
			 走访各市场监管部门,有1次不配合、不协助不得分,配合、协助不力酌情扣分。  | 
			
			 10  | 
			
			 
  | 
			
			 
  | 
		|
| 
			 5  | 
			
			 发现食品药品违法线索并及时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走访各市场监管部门,未发现、未报告本应发现的食品药品违法线索的,此项不得分。  | 
			
			 5  | 
			
			 
  | 
			
			 
  | 
		|
| 
			 6  | 
			
			 督促业主办理相关证照、辖区内没有“四品一械”无证经营经营单位。  | 
			
			 实地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一户无证经营扣2分,如未及时报告,此项分值全扣。  | 
			
			 5  | 
			
			 
  | 
			
			 
  | 
		|
| 
			 信息工作(15)  | 
			
			 7  | 
			
			 做好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意见建议的登记、上报工作。  | 
			
			 查看资料,走访群众,未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分,未完整登记、未及时上报酌情扣分。  | 
			
			 5  | 
			
			 
  | 
			
			 
  | 
		
| 
			 8  | 
			
			 及时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  | 
			
			 瞒报事故信息整体考核不合格;迟报1次扣5分,扣完为止。  | 
			
			 10  | 
			
			 
  | 
			
			 
  | 
		|
| 
			 宣传培训工作(25)  | 
			
			 9  | 
			
			 积极配合乡镇、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各类宣传活动。  | 
			
			 查看资料,不参加1次活动扣2分。  | 
			
			 5  | 
			
			 
  | 
			
			 
  | 
		
| 
			 10  |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做好记录,每年不少于4次。  | 
			
			 查看资料,每年少1次宣传活动扣2分。  | 
			
			 5  | 
			
			 
  | 
			
			 
  | 
		|
| 
			 11  | 
			
			 认真学习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学习记录,每年自学不少于4次。  | 
			
			 查看学习记录,每少1次扣1分。  | 
			
			 5  | 
			
			 
  | 
			
			 
  | 
		|
| 
			 12  | 
			
			 按要求参加各乡镇、各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和业务培训。  | 
			
			 不参加会议和培训1次扣5分。  | 
			
			 10  | 
			
			 
  | 
			
			 
  | 
		|
| 
			 综合工作(25)  | 
			
			 13  | 
			
			 开展居民集体聚餐备案和食品安全现场监督指导工作,集体聚餐报备监管率达100%以上。  | 
			
			 查阅资料,每少开展1起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 
			
			 
  | 
		
| 
			 14  | 
			
			 建立本村集体聚餐厨师名册,督促集体聚餐厨师参加体检、培训。  | 
			
			 查阅资料,未建立本村集体聚餐厨师名册不得分,未督促集体聚餐厨师参加体检、培训不得分,工作效果不好酌情扣分。  | 
			
			 5  | 
			
			 
  | 
			
			 
  | 
		|
| 
			 15  | 
			
			 积极完成各乡镇和各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 
			
			 未按要求完成1次,扣2分,扣完为止。  | 
			
			 10  | 
			
			 
  | 
			
			 
  | 
		|
|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事项  | 
			
			 发生以下事项中的任意一项,年度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年内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2.虚假报告农村集体聚餐报备监管工作,骗取补助的。  | 
		|||||
大姚县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考核结果汇总表
填报乡镇: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村委会  | 
			
			 信息员姓名  | 
			
			 考核得分  | 
			
			 考核意见  | 
			
			 建议奖励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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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乡(镇)长签字: 填报人:
附件3
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是否 符合要求  | 
		
| 
			 一、人员管理  | 
			
			 1.农村聚餐加工操作人员是否进行备案、体检、培训。  | 
			
			 
  | 
		
| 
			 2.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是否有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手部不清洁、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和饮食、未更换清洁工作服、工作帽、穿拖鞋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 
		||
| 
			 3.农村聚餐厨师和服务人员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 
			 二、场所环境  | 
			
			 4.食品加工场所是否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25米以上。  | 
			
			 
 
  | 
		
| 
			 5.食品加工场所环境是否清洁卫生,饮用水源是否符合要求。  | 
		||
| 
			 6.食品加工场所是否有防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 
		||
| 
			 7.食品加工场所是否存放农药、化肥和兽药等。  | 
		||
| 
			 三、设施设备  | 
			
			 8.是否有洗手消毒设施。  | 
			
			 
  | 
		
| 
			 9.是否有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分类清洗盆、切配工用具和容器。  | 
		||
| 
			 10.是否实行加工刀具、面案、容器生熟分开。  | 
		||
| 
			 11.是否有餐具消毒设施(建议使用开水煮沸消毒)。  | 
		||
| 
			 四、采购贮存  | 
			
			 12.食品原料采购是否索证索票,是否有腐烂变质、“三无”、过期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以及河豚鱼、野生蘑菇等有毒动植物;是否有亚硝酸盐、违规食品添加剂。  | 
			
			 
 
 
 
  | 
		
| 
			 1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分开存放,是否生熟混放。  | 
		||
| 
			 14.需冷冻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是否及时冷冻冷藏。  | 
		||
| 
			 五、加工制作 
  | 
			
			 15.是否加工使用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 
			
			 
  | 
		
| 
			 16.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是否分类清洗、切配及盛装。甲鱼等高蛋白易变质食品,是否现杀现用。  | 
		||
| 
			 17.半成品容器是否直接放地面,成品容器是否叠放或直接放地面。  | 
		||
| 
			 18.需加热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是否再次充分加热,加工好的食品是否妥善保存。  | 
		||
| 
			 19.凉菜制作应严格控制温度和加工环境,现做现食。  | 
		||
| 
			 六、餐用具清 洗消毒  | 
			
			 20.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是否洗净、消毒、保洁,并做到生熟分开。  | 
			
			 
  | 
		
| 
			 21.炊具、用具用后是否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 
		||
| 
			 七、食品留样  | 
			
			 22.每餐次是否按要求进行留样。  | 
			
			 
  | 
		
| 
			 整改建议: 
 
 
 
 
 
 
 
 
 
 
 
 
 
  | 
		||
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签字): 地址:
食品安全指导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大姚县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情况登记表(月报)
村委会名称(签章): 上报日期:
| 
			 备案编号  | 
			
			 备案日期  | 
			
			 户主姓名  | 
			
			 联系电话  | 
			
			 自办宴席  | 
			
			 自然村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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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餐地点  | 
			
			 就餐时间  | 
			
			 就餐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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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村委会主任: 填表人:
注:此表由村食品药品信息员填写,并于每月25日前报乡镇食安办。
附件5
大姚县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情况汇总表(月报)
| 
			 村委会  | 
			
			 自办宴席备案数(起)  | 
			
			 参加就餐人数(人)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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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乡镇食安办根据信息员上报的《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及《 村委会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情况登记表(月报)》 汇总,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30日上报县食安办。食安办作为兑现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奖金依据。
| 上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名医评选暨名医工作室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和大姚县名师评选暨名师工作室设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下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名医评选暨名医工作室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和大姚县名师评选暨名师工作室设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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