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名医评选暨名医工作室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大姚县名师评选暨名师工作室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1月22日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9日
大姚县名医评选暨名医工作室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营造名医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名医带动效应,不断提高全县医疗技术整体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姚县名医评选暨名医工作室设置每三年为一届期,实行动态管理,当选名医届期内年度考核合格,继续保持名医荣誉,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名医称号,收回荣誉证书,不再享有相应待遇。届期满后,开展下一届名医评选活动,上届名医称号和待遇自动取消。每届评选认定名医不超过3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大姚县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下同)的在岗临床医务人员。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名医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在岗临床医务人员,连续从事临床医学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特殊引进人才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每周从事临床诊疗工作(查房、会诊、开展专家门诊等)3天以上。
(二)医德医风。热爱医药卫生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廉洁从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医疗过失行为或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案件。
(三)专业技能。熟悉医学基础理论知识,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在疑难疾病的诊治和危、急、重症的抢救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临床医疗效果显著。专业技术水平在本县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在县内外群众和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中医名医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量的50%以上(针灸推拿专业方向可适当放宽)。
(四)科教能力。专注于本学科建设,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能带领团队并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完成本科室本专业承担的科教任务,培养和带动一批本学科中青年医生成长为业务骨干。
(五)患者满意度高,三年内未发生由于医疗服务等原因导致患者投诉或媒体曝光,且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事件。
(六)有突出贡献者,且在群众和同行中认可度高的,由单位申报,经县评选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七)政治坚定、遵守医德规范的特殊引进人才或在学科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做出重大成绩、群众公认度较高的医务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曾获县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论文奖;
2.县级医药卫生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学科带头人;
3.县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
4.在州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团体中担任学术委员及以上职务。
第四章 名医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名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服从医院管理。
(二)在届期内组织并制定实施自己主攻学科的发展规划和每年的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开展带教查房、疑难杂症会诊、医疗技术应用和研究,努力提高本学科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科教水平,承担医学生教学任务,届期内至少带教培养3名以上青年医生。
(三)组织学科开展科研工作,积极申报各级科研项目。任期内,承担至少1项县级以上科研课题,使本学科获得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著至少3篇(第一作者)。研究提出名医工作室的优势治疗病种,并确定诊疗特色项目至少1项。
(四)组织本学科开展与县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各梯队成员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组建并负责本学科的学术梯队,所在科室的医疗护理质量逐年提升,年度医疗、护理质量考核应位居本单位前列。每年至少参加1次州级以上学术交流或培训,在县内开展2次以上学术报告。
(五)三年内自己所在科室要达到州级以上重点专科水平,本人要有一项具有较高医学实践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名医享有以下权利:
(一)每月享受财政500元名医工作津贴和政府给予的名医优惠政策。
(二)可优先参加县内外组织的各类学术交流和学习培训培养活动。
(三)在职称评聘、高层次人才评选活动中享有优先权。
(四)对自己主导主持取得的科研项目成果享有自主权利。
(五)可要求医院为名医开展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六)可优先使用医院的各种科研资源和设施设备。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联系卫计部门的政府办副主任、县卫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属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卫计局机关相关股室长为成员的县名医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计局党委办(县卫计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已授牌授印的名医管理机构“大姚名医工作室”设在县卫计局党委办,具体负责大姚县名医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专家组,遴选抽调县乡医疗专家组成考评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择优推荐候选人(须在本单位公示五天无异议方可上报),申报人如实填写《大姚县名医申报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县卫计局党委办。
第九条 县名医评选专家组进行初审,按1:1.5的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县名医评选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县级相关媒体公示7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医疗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条 参考投票结果,县名医评选专家组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建议名单,报县名医评选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授予“大姚县县级名医”称号。
第六章 名医工作室的设置
第十一条 名医工作室是以名医姓名命名的专门医疗科研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名医工作室成员设3-5名,成员由负责人选聘。
第十三条 名医工作室按照以下程序设置: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名医专长提出名医工作室设置意见,提名名医工作室负责人,确定工作室职能职责,明确保障措施;
(二)县卫计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名医工作室设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审批名医工作室设置方案,聘任名医工作室负责人;
(四)名医工作室负责人提出名医工作室拟聘人选,经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后报县卫计局批准;
(五)县人民政府批准名医工作室挂牌。
第十四条 名医工作室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名医评选规定,取得县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名医”荣誉证书。
(二)科研能力及诊疗实绩突出,在全县医疗卫生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指导医务人员成长的实绩。
(四)具有较强的专业引领、培训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章 名医工作室职责和权利
第十五条 名医工作室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名医的学术思想为中心把“名医工作室”建设成为优质医疗平台、学术传承平台、特色服务平台、人才培养平台、学术交流平台,集医疗、科研、教学三位一体的示范组织。
(二)打造一个医学品牌,培养3-5名医疗技术骨干,形成一个以上研究成果。
(三) 把外转率高的病种诊疗效果研究作为工作室主攻方向,积极探索地方病发病特点、预防措施和治疗方法。
(四)服从医院领导和管理,认真履职,严格按名医工作室成员考评细则开展工作。
(五)组织和开展带教查房、疑难杂症会诊、医疗技术应用和研究,努力提高工作室全体成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科教水平。
第十六条 名医工作室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政府对名医工作室给予的一切补助、奖励和扶持,在保证名医工作室专项经费使用合规的前提下,有全额安排使用名医工作室专项经费的权利。
(二)有优先参与各种学习交流培训的权利;
(三)有要求医院为名医工作室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必要支持的权利。
(四)有权使用医院的各种科研资源和设施设备,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医院提供相应支持和帮助。
(五)对名医工作室取得的科研成果享有自主权利。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为发挥好名医在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名医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名医的动态管理与考核,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鼓励科研与学术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外宣传推介,塑造名医品牌。
第十八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名医和名医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县卫计局负责名医和名医工作室年度考核的抽查和周期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具体考核标准另行下发)。考核不合格者,上报县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取消其相关称号及待遇。县卫计局每年对各单位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单位未做好考核工作或考核工作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的评选资格。具体考核内容为:
(一)每年在本单位内进行全院性病例讨论、案例分析、学术讲座、新技术新进展等授课不少于2次,全县性的学术讲座不少2次,完成义诊不少于2次。
(二)注重对年轻医生的培养,建立导师带教制(签订导师带教协议),考核周期内培养年轻医生不少于2名,使其三年内成为后备学科带头人或学术经验继承人。
(三)三年内在省级以上医学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开展填补医院内空白的新技术新项目1项。
(四)每年到乡镇卫生院开展业务指导不少于2次、坐诊累计不少于7天。
(五)名医工作室的考核按照各工作室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停止相关待遇: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调离本县医疗卫生单位或辞职、退休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和工作业绩者;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者;
(五)工作不负责,造成较大医疗过失行为或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案件;
(六)拒绝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等指令性任务的;
(七)在医疗活动中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发生医德败坏事件,服务态度粗暴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不服从单位领导,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九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凡被评为名医的,授予名医荣誉证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名医或名医工作室,取消相应资格。届终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名医及名医工作室,优先获得下一周期名医评选及名医工作室设置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名医及名医工作室专项工作经费并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当选名医每月享受财政500元名医工作津贴,名医工作室成员每人每月享受财政300元工作津贴。
(二)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名医工作室,对名医工作室负责人给予5000元奖励,对工作室成员给予3000元奖励。
(三)县财政为每个名医工作室届期内开展医疗科研工作提供1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所需经费根据各工作室科研计划实施情况分期拨付。
(四)届期内三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名医及名医工作室负责人在县城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每名名医只能享受1次);当选名医需在县城租房居住的,房租由县财政解决(仅限1套,120㎡以内)。
第二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名医及名医工作室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提供必备的基本办公条件,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书籍资料和信息化设备,给予独立开展工作所需的时间保障。县卫计局也应积极改善名医和名医工作室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实施医疗优秀人才“引进来”战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从县外引进到我县的优秀医务人员和管理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名医同等待遇,并可优先参加下一届的名医评选。引入我县的名医配偶、子女可随迁,子女就学给予优先安排,当选名医在县内两地分居的,其配偶可调动到离名医较近的单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名医在进修深造、学术交流、考察学习、评优评先、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各单位要给予适当的科研经费保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大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大姚县名师暨名师工作室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名师评选及名师工作室管理,充分发挥名师示范、引领及辐射作用,探索教育教学科研和教师培训工作新模式、新机制,促进提高高中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优质教育需求,推进打响“教育名县”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师评选暨名师工作室设立,旨在搭建高中教师专业成长和名师自我提升的发展平台,通过实施教育优秀人才“引进来”战略和县内名师引领,推动高中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的高水平创新,形成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使之成为高中骨干教师的集聚地和教育领军人才的孵化基地,努力打造一支在全县乃至全州、全省、全国高中教育领域中有成就、有影响的高层次教师团队和教育教学专家。
第三条 大姚县名师评选暨名师工作室设置每三年为一届期,实行动态管理,当选名师年内考核合格,继续保持名师荣誉,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名师称号,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届期满后,开展下一届名师暨名师工作室评选活动,上届名师称号和待遇自动取消。每届评选名师不超过3人。
第二章 名师评选范围
第四条 大姚一中学校领导和高中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章 名师评选条件
第五条 名师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具有高中教师资格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高中学校管理或高中教育教学工作十年以上(特殊引进人才不受此限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二)师德师风。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廉洁从教,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高尚的师德。近三年来未发生违反师德规范行为。
(三)专业技能。熟悉教育理论知识,有丰富的高中学校管理经验或突出的高中教育教学实绩,在县内外教育系统中认可度高。
(四)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在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方面成果显著,学校和教育系统认可度高。
(五)有突出贡献者,或者政治坚定、遵守师德师风的特殊引进人才或在高考质量方面特别拔尖的教师,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推荐:
1.学校近3年高考质量连续位居全州前3名,且学校连续获州教育局高中质量表彰三等奖及以上表彰的学校领导;
2.近3年所任教学科高考成绩连续位居全州前3名的教师;
3.获评州级及以上高中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四章 名师评选程序
第六条 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联系教育的政府办副主任、县教育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人事、财政等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名师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具体负责大姚县名师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遴选抽调专家组成,负责评审工作。
第七条 大姚一中根据评选条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择优推荐候选人(须在本校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方可上报),申报人如实填写《大姚县名师申报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县教育局考评组(人事股)。
第八条 县名师评选专家组进行初审,按1:2的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县名师评选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大姚县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县内高完中学校教职工投票。
第九条 参考投票结果,县名师评选专家组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建议名单,报县名师评选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授予“大姚县名师”称号。
第五章 名师工作室的设置
第十条 名师工作室是以名师姓名命名的高中专门教育科研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每位名师负责一个名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成员设3—5名,成员由负责人选聘。
第十二条 名师工作室按照以下程序设置:
(一)学校根据本校名师专长提出名师工作室设置意见,提名名师工作室负责人,确定工作室职能职责,明确保障措施;
(二)县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名师工作室设置方案进行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审批名师工作室设置方案,聘任名师工作室负责人;
(四)名师工作室负责人提出名师工作室成员拟聘人选,经学校领导班子审核后报县教育局批准;
(五)县人民政府批准名师工作室挂牌。
第十三条 名师工作室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本办法名师评选规定,取得县人民政府或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名师”荣誉证书。
(二)教育改革精神、科研能力及教学实绩特别突出,在全县乃至全州、全省高中教育或高考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指导教师成长的实绩。
(四)引进的管理能力、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为发挥名师在高中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教学质量和师德师风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各学校要加强对名师的动态管理与考核,为他们提供工作便利,积极改善其工作条件,鼓励其创新开展学术研究。同时,加强对外宣传,塑造名师品牌。
第十五条 各学校负责对本校名师和名师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县教育局负责名师和名师工作室年度考核的抽查和周期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具体考核标准另行下发)。考核不合格者,上报县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取消其相关称号及待遇。县教育局每年对各学校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学校未做好考核工作或考核工作弄虚作假的,取消该校评选资格。具体考核内容为:
(一)促进提升高中教学质量。具体是:
1.担任学校领导的,3年任期内,高考一本上线人数完成州下达目标任务,且600分以上人数居于全州前3位。
2.担任高中教师的,3年任期内,各年度名师工作室所在学校学科高考成绩居于全州前5名,名师工作室负责人所教学科位居全州前3名。
(二)引领教师培训。在3年任期内,培养经县教育局认定的高中骨干教师不少于5名,探索研究和总结形成至少1个教师培训专题,并具有学科内推广实践的价值。
(三)引领教学科研。名师工作室应以探索研究高中教学改革和提高高考质量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教学科研的主攻方向。积极探索研究新的有效的教学方法,促进提高高中教育教学质量。承担教育教学科研与教师校本培训任务。每月至少上1堂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每学年主持听课、评课不少于30节;组织高中教学科研培训班(或报告会、研讨会)每年不少于3场,研究形成至少1个有较高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县教育局与经批准的学校名师工作室签订《名师工作室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县教育局依据本办法另行制订),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名师工作室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退出的,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小组视工作需要,决定缺员、补聘或增设。名师工作室负责人补聘及增设按本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名师工作室3年任期届满,需重新评选、审批、挂牌。
第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撤销名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一)不作为、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届终考核不合格者。
(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学校高考成绩(对学校领导)或者所任教学科教学成绩(对教师)严重下滑的。
(四)评选及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在工作周期内调出大姚县教育系统的。
第七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凡被评为名师的,授予名师荣誉证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名师或名师工作室,取消相应资格。届终综合考核合格的名师及名师工作室,优先获得下一周期名师评选及名师工作室设置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名师及名师工作室专项工作经费并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表彰奖励工作优异、成绩显著的名师及名师工作室。具体办法是:
(一)县财政每月按负责人500元/人,成员300元/月的标准,向名师工作室负责人及成员发放名师工作津贴(寒暑假同样享受)。
(二)年终考核优秀的名师工作室,给予负责人5000元奖励。名师给予3000元奖励。
(三)县财政为每个名师工作室届期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提供1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所需经费根据各工作室科研计划实施情况分期拨付。
(四)届满考核合格的名师工作室负责人在县城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不论担任几届,只能享受1次);不买房在县城租房居住的,任期内房租由县财政解决(仅限1套,120㎡以内)。
第二十二条 强化实施教育优秀人才“引进来”战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从县外引进到我县的高中名优教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名师同等待遇;引进担任高中教学管理工作的紧缺人才、优秀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名师同等待遇。引入名师的配偶、子女可随迁,子女就学给予优先安排。属县内名师两地分居的,其配偶可调动到离名师较近的单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施教育人才“走出去”战略。鼓励名师工作室负责人到县内其他学校任教或承担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引领学校强化教育科研,提高教学质量。其间,保留其名师或名师工作室负责人待遇,由教育局另行制订办法进行管理和考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教育局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或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9日印发
上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及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下一条: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及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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