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食用农产品,特指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
二、实施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它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五、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
六、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农贸市场)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相关制度,按规定落实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求。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明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
八、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或者农产品收购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罚。
九、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开办者、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查验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明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及其它质量安全相关问题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十一、本通告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0878—6218190;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