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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公益林管理仍有漏洞”问题整改工作情况公示

日期:2025/11/11   作者:施建强   来源:    点击:

按照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大办通〔2025〕10号)要求,我局认真对反馈问题开展整改工作,该问题目前已完成整改,现将情况进行公示。

一、反馈问题

大姚县存在“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但2021年以来,大姚县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减少2亩,国有省级公益林减少367亩,大姚瑞翔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仓屯石场违法使用林地”问题。

二、整改措施

1.加强公益林调整管理,在 2025年1月30日前完成全县公益林调整情况清理复核工作,在在2025年3月30日前完成清理排查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强化动态管理,持续优化公益林布局和规模。

2.依法依规对大姚瑞翔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仓屯石场违法使用林地面积 52.46亩的行为立案查处或移交公安机关侦办,及时回收林地,在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植被恢复,并持续做好已恢复植被的管护。

3.2024年底前对大姚瑞翔砂石料公司仓屯石场违法使用林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符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大姚县已经对2021年国家级公益林优化修编过程中调出的2亩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进行了恢复,2023年省级公益林优化修编过程中调出的367亩国有省级公益林中已有336亩恢复为省级公益林,10.7亩被列为国家级公益林,剩余20.3亩为小于400平方米的细碎小班,无法恢复,待林草湿荒普查成果批复后大姚县将根据情况再进行优化调整。

(二)一是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大姚瑞翔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林地和毁坏林地的情况进行查处,处罚面积46.16亩,罚款254390.80元。剩余的6.38亩旱地于2024年5月29日,大姚县自然资源局以大自然资罚决字〔2024〕16号进行了处罚,罚款108962.5元。二是迅速开展植被恢复。大姚瑞翔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完成了异地、原地恢复植被123.04亩,其中:异地恢复植被79.3亩,原地恢复植被43.74亩。2023年9月26日和2024年12月16日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分别对该公司违法地块植被恢复情况开展验收,经验收组综合评价,恢复地块苗木规格、造林面积、造林密度、成活率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达到异地、原地植被恢复标准,验收合格。

(三)案件相关责任人已履行了生态修复的责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程序。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