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3月10日发布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申请。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申请人范围: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申请条件:
⑴.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⑵.经现场抽检符合检疫规定;
⑶.经检疫,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在下发《除害处理通知书》后,能按照除害标准处理达到检疫要求的;
⑷.办理出省的植物检疫证书需有点入地森检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并经调出地森检机构检疫合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予受理的法律情形
1.无《产地检疫合格证》且抽检不合格;
2.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且经除害处理后达不到检疫要求;
3.《植物检疫要求书》被调入方拒签;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从疫区运出之前,或从其他地区运入保护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63项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
(二)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三、实施机关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2.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经现场抽检合格;
3.二次调运存放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4.《植物检疫要求书》获得调入地森防机关签批。
(二)不予许可的情况
1.经除害处理不能达到检疫要求;
2.《植物检疫要求书》被调入方森检机构拒签;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3〕2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一)政策限制
无政策限制
(二)技术限制
无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办理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植物检疫证书办理申请表 |
原件 |
1 |
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提供,窗口领取或网站下载 |
申请书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2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工商管理部门核发或公安部门核发 |
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
3 |
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当地森检机构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
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
4 |
植物检疫证书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二次调运不超过一个月的,依据原《植物检疫证书》换发新证 |
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
5 |
植物检疫要求书 |
电子件 |
1 |
属于出省调运的出具,由调入地森检机构提供 |
|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二)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实体大厅: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政府机关办公区局级2号办公楼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一楼111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2.网上大厅:云南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cegn.cn/manager/) 进行在线办理。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二)受理
经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法人、自然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法人、自然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抽检审核。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现场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十一、中介服务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中介服务要求。
十二、培训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培训要求。
十三、资质资格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资质资格要求。
十四、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一楼111室。
(2)网上咨询:在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cegn.cn/manager/)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222469进行咨询。
2.咨询回复
现场回复
(二)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林草局办公室0878-6218398;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收件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北街71号(白塔文化广场2楼)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邮编:675400。
3.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fwg@126.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