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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采运售购兰科等野生植物的通告

日期:2022/05/01   作者:   来源:    点击:

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于202187日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97202115号发布公告施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兰科中耳兰外的兰属所有种列入国家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为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挖取、采伐、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兰花兰花是兰科植物的属世界性的濒危物种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行为全面强化物种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巩固提升大姚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成果,建设美丽大姚保护滇中翡翠在大姚县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中展示最美大姚形象,亮出最美大姚底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告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入山非法采集、采挖、移植野生兰科等本通告明确保护的野生植物,其范围包含野生兰科等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及其产品、制成品等。

三、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科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科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向采集地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科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兰科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兰科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抖音、快手、微信等平台兜售野生兰科野生植物。严禁以野生为噱头将人工培植的野生植物在市场或网络上进行销售。

五、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兰科(如莲瓣兰、秋建、春绿等所有属;斛属;白及等)野生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野生植物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集、挖取、采伐、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部门将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0878-6218398;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0878-6307712);大姚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0878-6223991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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