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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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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的通告

日期:2021/07/05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保护大姚县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县范围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及一切妨碍鸟类等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

(二)禁止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有物种及列入国家、云南省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各种野生动物。

(三)禁止擅自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 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未经批准擅自运输、携带、寄递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2021 年 2 月 1 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告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 年第 3 号)名录中, 大姚县境内有多种常见动物列入或升级为国家二级以上的保护动物,具体如下:

(一)大灵猫、小灵猫、穿山甲等物种由国家二级升级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画眉、橙翅噪鹛、红尾噪鹛、滇鳾等物种由国家“三有动物”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猕猴、黄喉貂、红腹角雉、白腹锦鸡、领角鸮、灰林鸮(猫头鹰)、眼镜王蛇、松雀鹰、雀鹰、苍鹰、鹦鹉科(所有种)、隼科(所有种)等保护级别不变,即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凡在名录中的无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上述新版名录野生动物养殖过渡期至 2021 年 6 月 30日止。养殖户务必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前主动联系当地林草服务中心,统一造册登记,登记后具备放生条件的当地林草服务中心及时监督养殖户放归自然, 不具备放生条件的当地林草服务中心及时送往县林草局救助。2021 年 7 月 15 日后,一经发现饲养上述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生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0878-6307712,大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878-6223991。

特此通告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