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规〔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了确保国家法治统一,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按照省、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姚县人民政府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经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件):
一、大姚县县乡村债务管理办法(2006年1月19日大政发〔2006〕5号);
二、大姚县人工增雨防雹管理办法(2007年2月28日大政发〔2007〕17号);
三、大姚县城市管理办法(2008年4月1日大姚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四、大姚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1月1日大姚县人民政府公告第35号);
五、“大姚核桃”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7月13日大姚县人民政府公告37号);
六、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6月28日大政规〔2018〕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