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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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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0号)《楚雄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楚政办通〔2020〕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大姚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州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楚雄“1133”行动,县委“11233”发展思路目标,统筹城乡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大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好保障。

第三条 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四条 养护范围和方式

养护范围:全县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乡、村道,以及按农村公路管养的国省道(除楚雄公路局大姚分局管养外)的管理养护。

养护方式: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及日常保养工作以群众性养护为主,由县交通运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管理范围安排公路沿线有相应劳动力和技能的群众实施;农村公路小修则以专业化养护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区域或路段,也可采用群众性养护。路面、桥梁和交通安全设施的小修应实行专业化养护,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必须实行专业化养护,面向社会公开选择养护工程生产作业单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平稳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楚雄公路局大姚分局、县运政管理所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督促县、乡镇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检查改革成效。

第六条 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日常工作。

2.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各乡镇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改革工作中的有关意见或建议,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和督促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

3.检查考核各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编办负责指导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设置工作。

2.县财政局应将县级承担比例部分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指导和监督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供应等工作。

4.县林草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林地占用、砍伐树木审批等问题。

5.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负责指导农村公路沿线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6.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公路局大姚分局、县运政管理所等部门负责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统筹和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含村、社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督促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建立农村公路县、乡(镇)、村专管员制度。

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完善县级对乡镇、村管养机构建设、日常养护工作和养护资金拨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补助资金挂钩。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行业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做好农村公路数据库更新和统计工作管理。

(三)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和县级养护补助资金计划。做好农村公路数据库更新和统计工作管理,加强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指导。

(四)统筹安排上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日常养护补助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审核、汇总上报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六)会同县财政局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指导、检查和考核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审批日常养护年度费用及指标计划,检查和监督农村公路管养责任目标及年度养护计划任务执行完成情况。

(七)重视和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损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指导乡镇、村开展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负责县道公路管理养护和指导监管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是:重视和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损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指导乡镇、村开展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

(一)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指导乡镇做好乡道、村道的专业养护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日常养护年度费用及指标计划,小修保养、大中修和路网结构改造项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在县交通运输局领导下对养护工程设计及预算进行审查、审批。对核定批准的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工程施工管理,对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度管理负责。

(四)汇总养护管理报表,做好交通量调查、路况质量调查评定、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乡道桥梁技术评定、水毁(灾毁)统计上报工作。指导各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监督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日常全面养护、预防性养护工作。

(五)对养护作业施工单位和养护承包者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全面养护及养护路况质量。指导和督促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做好公路技术状况、养护路况质量评定工作。

(六)加强对养护队伍及作业人员的养护知识、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的全员培训,提高养护技能。组织养护职工开展养护技能全员培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养护水平。推广交流先进经验,新材料、新技术的运用。

(七)加强对养护队伍及作业人员的养护知识、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的全员培训,提高养护技能。

(八)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目标及各项任务进行检查考核。监督检查养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

(九)配合路政部门加强路政管理,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区域性整治和农村公路控制红线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设定2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鼓励创新发展“党组织+合作社”、“合作社+资源整合”等多种专业合作社养护模式,探索并推广专群结合、积分管理、家庭承包、农户分段包干等养护模式;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一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是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年度计划,配合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编制日常养护年度费用及指标计划,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计划,落实养护工作目标,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路况质量和养护目标执行情况,发布情况通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养情况及产生病害、损坏和危险路段的调查及安全生命防护设施建设,负责桥梁安全状况和公路水毁灾害的巡查上报工作。

(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水毁抢险保通和修复工作,负责设置、保护危险路段的警告标志、警示标牌。

(四)负责检查考核乡道、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乡道、村道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情况。

(五)协助做好辖区内县道的水毁应急抢险及安全保通,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日常养护补助资金构成,包含乡镇、村(社区)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自2021年起,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除省州财政配套外,县级财政承担50%。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是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

第十四条 继续执行州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资金的补助政策,县级安排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95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22.5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元的标准配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各年度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依据编制办法编制使用计划,并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各年度日常养护资金投入标准、补助政策根据省级周期动态调整确定。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计划挂钩。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同时,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把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重视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抢险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队伍、物资及机械设备。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逐步消除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盲区。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并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县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应急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楚雄公路局大姚分局、县运政管理所等部门联合联动,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口,杜绝超限运输车辆出厂、载货、上路;开展超限治理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宣传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有关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公路沿线开展长期性的爱路护路和安全教育,曝光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不断提高沿线群众爱路护路的主动性和交通安全意识,逐步形成了解路政管理知识、支持路政管理工作、自觉遵守路政管理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分级负责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参建单位要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开工前必须明确质量监督单位,鼓励动员当地老党员、群众代表等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鼓励推行标准化、机械化施工,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坚持“修旧利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运营、提升服务”的原则,以实现控制资源占用、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拓展公路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等要求,在农村公路养护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充分利用废旧路面材料、轮胎、建筑垃圾等废物循环利用技术,倡导标准化设计及工厂化预制,提高废旧路面材料、施工废料等资源的再生和综合利用水平,探索农村公路养护资源循环利用发展模式。

第三十条 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持续推进路域环境整治,加大对农村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种植工作,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方式,调动公路沿线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坚持“谁种、谁管、谁受益”的原则,加快农村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美化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第五章 建立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每半年一次,年终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人民政府对乡镇综合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情况,以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建设等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站对所管辖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并将巡查结果按季度报县交通运输局。

第三十二条 建立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县级每年配套养护资金中的10%由县交通运输局统筹,以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结果为依据对乡(镇)进行奖优罚劣。县级每年配套养护资金中的10%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机化站建设、机械配备、保通应急物资储备等。

第三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各乡镇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试点主题,积极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要遴选工作基础扎实、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的试点地区向州交通运输局和州财政局推荐,并将好的经验做法纳入“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州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施行。《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62号)同时废止。

大姚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