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 正文

元谋至大姚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日期:2023年05月0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起草背景

元谋至大姚(新街)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是《云南省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实施方案》中第62个项目,起于元谋县大水井,设十字枢纽搭接京昆高速,止于大姚县碧么村,设碧么枢纽互通与拟建的大攀高速相接。初设批复项目全长79.245千米,大姚段约49.6千米。本项目采用BOT+特许经营协议模式投资建设,合作期限33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30年)。投资协议已于2021年12月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已于2022年3月签订。

截至目前,项目公司和总包单位均已进场开展施工组织的前期工作,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占用林地等行政许可已取得批复,土地审批报件已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待审核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2021年11月,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楚雄州楚雄东南绕城等7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织起草了《元谋至大姚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送审稿)》。

二、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

《元谋至大姚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起草完成讨论稿后经反复征求意见,结合大姚实际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一)成立了工作机构。2021年8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成立元谋至大姚和大理至攀枝花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了领导小组人员和工作职责,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指挥部,其一便是“元谋至大姚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协调工作指挥部”,在通知中也一并明确了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工作人员及其成员单位职责。为了更有利于工作开展,2023年3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又下发了《关于调整优化重大产业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专班的通知》,根据人员岗位调整变化重新明确了“元谋至大姚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随着工作推进的需要,经领导小组同意,4月1日起从乡镇和县级部门抽调6人到指挥部,至此,指挥部正式开展工作。

(二)完成了实物指标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项目涉及我县金碧镇、龙街镇、新街镇三个乡镇的11个村委会(社区)53个村民小组。根据初步调查,该项目大姚段需永久性征地征收土地4617.19亩,房屋拆迁39085.4平方米,坟墓搬迁476冢,青苗补偿1655.27亩,林木补偿约69800株,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14600.7平方米。电力线拆改35KV及以上12.92公里,35KV以下17.82公里。通讯线路迁改39.47公里。引水管道迁改3.85公里。在设计内需临时占用土地2526.05亩。已收到州指挥部下拨征迁资金6000万元。

2023年3月,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元谋至大姚(新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出具了《关于元谋至大姚(新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和《关于元谋至大姚(新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的结论性意见》。

(三)扎实开展临时用地选址论证工作。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林业、水务、环保、农业农村等11家成员单位和电力、通讯等单位技术人员对弃土场、进场便道、变电站选址进行现场论证,充分听取各单位选址意见,确保不发生违法用地事件。截至目前,正在组织16个弃土场和2个变电站用地组件的报批工作。大姚枢纽1号进场道路2.96公里已进入施工阶段。

(四)组织开展龙街团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变更工作。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已分别抄送州交运局、州环保局,并按程序上报州人民政府,待州人民政府批复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五)严格按程序组织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指挥部在《工作方案(讨论稿)》完成后分别印发至成员单位,并于2022年5月24日、2023年4月12日组织召开指挥部会议进行充分论证和听取意见,在修改完善后形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包括编制依据、征地拆迁原则、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方法步骤、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奖补措施等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永久用地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9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见附表1《大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

2.项目建设涉及的国有老公路、河道用地不予补偿,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土地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相邻集体农用地同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二)土地、林地、青苗、零星经济林木、拆除建(构)筑物、附属物等补(赔)偿标准详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要求。

1.临时用地本着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安排。由用地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土地、林地所属自然资源或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提供用地,土地权属不变。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长的经批准可以使用4年)。确需超过2年的,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2.临时用地补偿按照水田3000元/亩/年,旱地2000元/亩/年,其他地类1000元/亩/年给予补偿,地上青苗和零星果木补偿参照补偿标准执行。

3.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前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将土地交还给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人管理使用;不能复垦的耕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工程项目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由临时用地单位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未经县指挥部同意,村组不得提供临时用地;用地单位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土地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指挥部、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督促用地单位组织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