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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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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至大姚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年05月05日   作者:   来源: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

为认真做好元谋至大姚(以下简称元大)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妥善安置好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州相关规定,结合大姚县征地拆迁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

(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9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

(四)《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楚雄东南绕城等7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1】47号);

(五)《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大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大政发【2020】13号)。

二、征地拆迁原则

元大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维护群众利益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统一征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周密化安排、精细化操作、程序化推进、快捷化运作、无障碍化施工,实现依法管理、阳光操作,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顾大局、促发展、创和谐的思想作风,确保元大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方法步骤

元大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拆迁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元大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元大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元大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协调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用地报批,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元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县指挥部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抽调。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草、交运、农业农村、审计、公安、水务、环保、住建、应急、税务、地震、人社、信访、电力和通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工作,公路沿线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全力做好元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方法步骤。

征地报批前要严格按照“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的程序开展征地工作,不得减化程序,违规实施征地行为。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经济作物、抢建地上附着物(含建筑、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涉及乡镇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把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每个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群众真心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定桩放线。县、乡镇指挥部、建设单位及被征地单位代表共同到现场,由建设单位按照用地界线负责放样、埋桩、拉沟;沿线村组负责维护边桩和边沟。征地界线经建设单位核对无误后,出具书面通知,县、乡镇指挥部根据通知开始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3.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县、乡镇指挥部和建设单位组织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乡镇、村(居)委会、村组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成果需包含调查表、实地调查照片、图件等。一是现场指定拟征土地权属界线和认定地类,制作征地平面图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计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征地地类与规划图纸不符的,按现状地类统计,征收范围内的公路、河流及其他国有土地等不计入乡镇或村级的征收面积。二是入户调查、登记,对需拆迁的房屋、附属构造物用红漆标注,清点并登记造册。房屋丈量人员根据表册进行房屋丈量、制作平面图等。三是对征地红线内青苗的数量、种类、面积进行登记确认,对坟墓、零星果木及建(构)筑物等进行清点、登记确认,并用红漆标注。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在村组公示栏粘贴公示7天,村(居)民小组或产权人对公示资料核对无误确认后,由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统一装订成册形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成果资料。

4.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根据现状调查结果,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地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采取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级有关部门、涉及乡镇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具体步骤参照《云南省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5.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办法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组织听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应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无需听证回执书(含相关村民代表签字)。

7.办理补偿登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县、乡镇指挥部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填写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表、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青苗补偿登记表等有关表格。

8.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县、乡镇指挥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组织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

9.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10.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费用采取逐级审查、逐级拨付、县级报账,由县指挥部专户(专账)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将资金拨付到其他任何账户。征地拆迁补偿费根据协议书约定及时兑付到被征迁单位或个人,不得用于支付与征地拆迁无关的费用。

11.建(构)筑物拆除。由县、乡镇指挥部通知被征地和拆迁单位及个人及时自行铲除青苗、拆除建筑物,提供施工用地。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本着自行安置的原则选择安置点,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确实需要进行集中安置或异地安置的,由县指挥部组织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共同落实搬迁安置地点,解决好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搬迁安置问题。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永久用地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9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见附表1《大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林地结合大姚实际和常用标准,按有林地4360元/亩,疏林地2134元/亩,退耕还林地2456元/亩补偿。

2.项目建设涉及的国有老公路、河道用地不予补偿,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土地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相邻集体农用地同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二)土地、林地、青苗、零星经济林木、拆除建(构)筑物、附属物等补(赔)偿标准详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要求。

1.临时用地本着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安排。由用地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土地、林地所属自然资源或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提供用地,土地权属不变。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长的经批准可以使用4年)。确需超过2年的,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2.临时用地补偿按照水田1500元/亩/年,旱地1000元/亩/年,其他地类800元/亩/年给予补偿,地上青苗和零星果木补偿参照补偿标准执行。

3.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前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将土地交还给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人管理使用,同时按照规定程序退还土地复垦费用;不能复垦的耕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工程项目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由临时用地单位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用地单位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的,不得提供临时用地;用地单位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土地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指挥部、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督促用地单位组织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五、奖补措施

(一)为保证元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及时提供建设用地,保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补助“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奖励费的方式适当补助被拆迁户(指住宅拆迁户,非住宅拆迁户不予补助)。

1.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不同类型给予补助。(1)在小组集体土地内选择合法(审批手续合法有效)宅基地自行安置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000元/户补助到户;(2)投亲靠友或选择购买商品房且不在小组内保留(审批)宅基地自行安置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000元/户补助到户;宅基地补助按30000元/户补助到户;(3)到乡镇集镇或县城购买国有土地且不在小组内保留(审批)宅基地自行安置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000元/户补助到户;宅基地补助按120平方米(标准)以内按400元/平方米补助到户,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费按50000元/户补助到乡镇政府,用于集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出。(4)统规自建集中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建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按批复方案执行。

2.搬迁补助费按照1000元/户补助。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每户600元/月,一次性补助6个月,即:按照3600元/户补助。

(二)搬迁期限拆迁奖励费。

农村住宅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提交土地的,在拆迁完毕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该奖励条款中的搬迁期限若因搬迁项目用地调整,指挥部资金调度等原因造成的延迟,搬迁期限以指挥部会议确定的时间期限为准。搬迁期限拆迁奖励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20天10000元

21—35天9000元

36—45天8000元

46天以上无奖励费

(三)坟墓搬迁奖励。

在县、乡镇指挥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进行搬迁坟墓的,搬迁完毕后按每冢(单人墓)3500元、冢(双人墓)4000元奖励坟墓搬迁人。以村委会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坟墓搬迁的,每冢坟墓奖励村委会600元。

(四)其他非住宅被拆迁人在县、乡镇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完成搬迁并提交土地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永久性征收水田、旱地、林地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收并提供用地的,每亩补助所属村委会600元的调田打埂费,用于村委会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土地调整、恢复田埂、地埂等支出。

六、有关要求

(一)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征地拆迁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权益,同时,要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规模,严格按照项目用地范围进行征地,原则上不得超出用地范围征地,确需征地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和州协调办、县指挥部认可。涉及房屋拆迁的,严格按项目设计红线范围进行拆迁。红线以外临近道路的房屋,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工程措施防护,如确实不能防护、对拆迁户影响较大的,需经建设单位和州协调办、县指挥部共同认定后,纳入拆迁范围。

(二)征地拆迁费用按照要求由县指挥部设立专账(专户)进行管理,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克扣、拖欠、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工程建设项目永久性土地、林地报批所涉及的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土地勘测定界、林勘报告、地灾评估报告、矿产压覆报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等专项报告编制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费、永久用地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报批费用计入征地拆迁总费用列支。

(四)项目建设中,损毁沟、桥、路、涵等设施和沿线群众建(构)筑物的,由施工单位及时恢复处理,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尽量避免超占和压埋土地。若施工中造成超占、压埋、毁坏土地的,必须及时报告县、乡镇指挥部共同核实处理,产生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六)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多征土地、多拆建(构)筑物、多迁改设施所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县、乡镇指挥部负责督促落实。

(七)由于工程建设造成水利设施确实无法恢复,导致耕地水改旱的,由州协调办、县指挥部、建设单位共同认定后,按照地类补偿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偿。其中,因施工单位工程措施处理不到位造成水改旱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措施确实无法解决的,所需费用纳入征地拆迁费用列支。

(八)正线范围内的机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沟渠、河流等若还需另行征地恢复的,一律不予补偿,恢复还建所需的土地补偿费用在征迁费中列支。

(九)沟、桥、路、涵改移、还建所使用的土地,由施工单位牵头,会同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指挥部、县指挥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方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恢复方案,报设计单位审核后交由县、乡镇指挥部开展征地工作;县、乡镇指挥部在签订征地协议时,要与项目正线征地协议作区分,细化地类分类面积并收集好相关影像资料存查;土地征收所需的资金,纳入项目征地拆迁总费用列支,同时,在账务处理时要明细具体项目并注明原因。

(十)有关部门要对因项目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时指导并提出修复意见,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修复意见,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十一)按照我县殡葬改革管理要求,涉及迁移的坟墓(殡葬改革相关文件有规定的除外),妥善安置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的公墓区范围内。

(十二)因工程正线建设需要,所设置的进场道路、施工便道、取弃土场、驻地、拌合站、钢筋加工棚等临时用地,以及项目推进中可能发生的其它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牵头选址,县、乡镇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踏勘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申报审批,县指挥部、乡镇负责协调村小组签订用地协议并负责施工环境保障工作;林地及临时用地报批所涉及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专项报告编制费(林勘费用、土地勘测定界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费等)、建(构)筑物拆迁费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所有费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建设施工便道利用原乡、村、组道路的,其土地不予补偿;需要加宽改造的,其加宽部分土地按永久性标准一次性补偿,列入乡村道路建设用地处理;使用既有道路的,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施工结束后按不低于原标准修复还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十三)临时施工进场道路、施工便道,地方政府拟规划为农村道路、生产路、田间道路保留使用的,在使用前,由涉及的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县指挥部与项目用地单位共同协调解决,本着互利共赢、合法、合规的原则使用土地。

(十四)征地过程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为了不影响施工用地,在土地权属未明确之前,由县、乡镇指挥部和用地单位记录清楚被征土地(被租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并由权属争议方共同签字认定,先行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待后解决。

(十五)严禁施工单位私下与村组协议用地,一经发现,按照违法用地处罚。所有参加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若有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措施不力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没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并限期整改。

(十六)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问题。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县指挥部统筹管理使用。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项目用地保障过程中协调、服务、咨询、宣传、培训、差旅费、审计等工作经费的开支。

大姚县元大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工作以本工作方案为准。本方案中未尽事宜和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县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请示”的原则报大姚县元大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领导小组按照个案协商原则形成会议纪要予以明确后处理。

元谋至大姚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求,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5日至19日,联系电话:0878-6220789。

附件:元谋至大姚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大姚县元大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协调工作指挥部

2023年5月5日

 

《元谋至大姚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元谋至大姚(新街)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是《云南省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实施方案》中第62个项目,起于元谋县大水井,设十字枢纽搭接京昆高速,止于大姚县碧么村,设碧么枢纽互通与拟建的大攀高速相接。初设批复项目全长79.245千米,大姚段约49.6千米。本项目采用BOT+特许经营协议模式投资建设,合作期限33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30年)。投资协议已于2021年12月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已于2022年3月签订。

截至目前,项目公司和总包单位均已进场开展施工组织的前期工作,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占用林地等行政许可已取得批复,土地审批报件已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待审核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2021年11月,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楚雄州楚雄东南绕城等7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织起草了《元谋至大姚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送审稿)》。

二、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

《元谋至大姚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起草完成讨论稿后经反复征求意见,结合大姚实际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一)成立了工作机构。2021年8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成立元谋至大姚和大理至攀枝花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了领导小组人员和工作职责,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指挥部,其一便是“元谋至大姚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协调工作指挥部”,在通知中也一并明确了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工作人员及其成员单位职责。为了更有利于工作开展,2023年3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又下发了《关于调整优化重大产业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专班的通知》,根据人员岗位调整变化重新明确了“元谋至大姚高速公路大姚段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随着工作推进的需要,经领导小组同意,4月1日起从乡镇和县级部门抽调6人到指挥部,至此,指挥部正式开展工作。

(二)完成了实物指标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项目涉及我县金碧镇、龙街镇、新街镇三个乡镇的11个村委会(社区)53个村民小组。根据初步调查,该项目大姚段需永久性征地征收土地4617.19亩,房屋拆迁39085.4平方米,坟墓搬迁476冢,青苗补偿1655.27亩,林木补偿约69800株,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14600.7平方米。电力线拆改35KV及以上12.92公里,35KV以下17.82公里。通讯线路迁改39.47公里。引水管道迁改3.85公里。在设计内需临时占用土地2526.05亩。已收到州指挥部下拨征迁资金6000万元。

2023年3月,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元谋至大姚(新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出具了《关于元谋至大姚(新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和《关于元谋至大姚(新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的结论性意见》。

(三)扎实开展临时用地选址论证工作。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林业、水务、环保、农业农村等11家成员单位和电力、通讯等单位技术人员对弃土场、进场便道、变电站选址进行现场论证,充分听取各单位选址意见,确保不发生违法用地事件。截至目前,正在组织16个弃土场和2个变电站用地组件的报批工作。大姚枢纽1号进场道路2.96公里已进入施工阶段。

(四)组织开展龙街团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变更工作。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已分别抄送州交运局、州环保局,并按程序上报州人民政府,待州人民政府批复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五)严格按程序组织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指挥部在《工作方案(讨论稿)》完成后分别印发至成员单位,并于2022年5月24日、2023年4月12日组织召开指挥部会议进行充分论证和听取意见,在修改完善后形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包括编制依据、征地拆迁原则、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方法步骤、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奖补措施等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永久用地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9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见附表1《大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

2.项目建设涉及的国有老公路、河道用地不予补偿,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土地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相邻集体农用地同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二)土地、林地、青苗、零星经济林木、拆除建(构)筑物、附属物等补(赔)偿标准详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要求。

1.临时用地本着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安排。由用地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土地、林地所属自然资源或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提供用地,土地权属不变。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长的经批准可以使用4年)。确需超过2年的,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2.临时用地补偿按照水田3000元/亩/年,旱地2000元/亩/年,其他地类1000元/亩/年给予补偿,地上青苗和零星果木补偿参照补偿标准执行。

3.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前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将土地交还给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人管理使用;不能复垦的耕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工程项目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由临时用地单位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未经县指挥部同意,村组不得提供临时用地;用地单位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土地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指挥部、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督促用地单位组织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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