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特草拟了《大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传真:0878-6222029,电子邮箱:232307522@qq.com,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1号局级楼交通运输局417办公室。
附件:大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附件
大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2016年第60号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快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合规 化的函》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姚县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县网约车的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大姚县注册登记;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五)在大姚县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还应有符合外商投资相关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提交的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本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三)投资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大姚县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五)本地办公场所、培训场所、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提供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
(八)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决定应明确经营范围、区域、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省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大姚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本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为4年。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部门提出申请,实行新一轮经营期限许可。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许可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情况,通报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交回许可证。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注销法定代表人,应当到许可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三)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视频音频和行驶路径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且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0天;
(四)持有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未满2年;
(五)网约车车辆使用7座及以下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2900毫米以上,价格不低于14万元,原许可运营的燃油车达到使用年限后,不再更新燃油车;
(六)网约车设立统一的标识标志,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及每座承运人责任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需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车辆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按首次登记之日起,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使用年限达到8年,车辆报废退出经营。
第十五条 网约车终止营运、经营有效期届满、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的,应当退出营运,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和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龄50周岁、男性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交通肇事、暴力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按规定向楚雄州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合格后获得。
第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营运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从业资格,线上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长期从事长距离运输车辆,参照营运客车管理,按要求及频次开展车辆检测及二级维护工作;
(三)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签订劳动合同;
(四)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受理方式;
(五)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必须明码标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向消费者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网约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
(七)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八)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出租车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业务信息保存不少于2年;
(九)不得利用非法车辆、驾驶员开展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及顺风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运营规定:
(一)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拒载、不途中甩客;
(四)规范使用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识;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要求和出现影响安全的行为;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
(五)支付乘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附加费用;
(六)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支付运输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公司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县交通运输、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13日下发的《大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大政规〔2020〕1号)和2019年7月1日下发的《大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大政办发〔2019〕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