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州级专家评审已经原则通过,拟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现将方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时间从2018年4月13日—2018年4月17日。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与建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大姚县农业局提出具体书面意见,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878-6218190
联系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局级楼农业局3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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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大姚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姚县农业局
2018年4月13日
大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大姚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落实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推动农业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云南省、楚雄州等地方法规、规划和文件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大姚县实际情况,拟定了大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 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楚政通〔2016〕50号文件要求,大姚县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出台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方案,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底前,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到2020年,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配置率达75%以上,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 划定原则和依据
1.划定原则
⑴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⑵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⑷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的原则;
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⑹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2.划定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⑸《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⑹《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⑺《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⑾《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⑿《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⒀《楚雄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四)相关文件
1.《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7】63号。
2.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
(五) 划定程序
1.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2.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畜禽禁养区分布图和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3.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4.县级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送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业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术语和定义
1.畜禽
包括猪、牛、羊、鹅、鸡、鸭、兔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
是指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4.畜禽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在限养区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我县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并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限养区内严格审批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位于限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辖区政府必须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治理不达标的、不按要求进行治理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或关闭。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6.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7.国家公园
指为了保护一个或多个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提供场所,而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自然区域。
8.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9.城镇居民区
指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10.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11.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划分标准:(依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字【2008】35 号)
(1)畜禽养殖场
①生猪:能繁母猪存栏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②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
③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
④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⑤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⑥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
⑦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
①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②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③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④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⑤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⑥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⑦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二、区域概况
(一)自然环境状况
1.地理位置
大姚县地处云南省中北部的滇中高原,楚雄彝族自治州的西北部,位于北纬 25°33′~26°24′,东经 100°53′~101°42′,东邻永仁县、元谋县;南接牟定县、姚安县;西与大理州祥云县、宾川县毗邻;北邻金沙江与丽江地区永胜县、华坪县隔江相望,并处于楚雄州西北部楚雄-元谋-永仁-攀枝花的旅游环线上,具有较好的州域旅游区位优势。县域东西最大横距 79.3 公里,南北最大纵距 93.5 公里,全县国土总面积 4146 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占 82.7%,坝区面积占 17.3%。共辖8镇4乡,分别是金碧镇、石羊镇、六苴镇、龙街镇、赵家店镇、新街镇、三岔河镇、桂花镇、三台乡、铁锁乡、昙华乡、湾碧乡,129 个村委会 (办事处)1919 个村民小组。县城金碧镇位于县域中南部,距省会昆明 290 公里,南距楚雄彝族自治州州府楚雄市 120 公里,距姚安县城 35 公里,北距四川省攀枝花市 187公里,距永仁县城 87 公里,南永线穿越县城,交通便捷,是全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2.地形地貌
县域地处滇中高原,境内多山,地形向东南倾斜,高差悬殊较大,中部高,四周减低,呈塔状。大百草岭主峰帽台山为最高点,海拔 3657 米,金沙江边的灰拉表村为县最低点,海拔 1023 米,海拔高差 2633 米,北部多为山区、高寒山区,中部为山区半山区,南部为半山区、坝区,县城处南部坝子。大姚县境内主要分为四种地貌:中山深切割地貌分布最广,占全县国土面积的 51.8%,坡度大于 35°,中低山中切割地貌占 22.3%,低山浅切割占 23.6%,河谷堆积地貌占 2.3%。县境地质属中生代红层褶皱构造,广泛分布着透水性弱的中生代红色岩层。碎屑岩类占 3936 平方公里,变质岩占 22 平方公里,岩浆岩占 11平方公里,碳酸盐岩占 1 平方公里,松散堆积层占 106 平方公里。
3.气候
境内气候属北亚热带高原季风气候,冬少严寒,夏无酷暑,雨热同季,干湿分明,光热量资源丰富的特点;年平均气温 15.6℃,日照 2526 小时,辐射量 148692 卡/平方厘米,蒸发量 2754 毫米,降雨量 796.8 毫米,降雨量大于或小于 800 毫米各占一半,基本形成三年两旱气候规律。
4.水文
大姚县境内较大的河流11条,河流长度约 510 公里,分别是金沙江、蜻蛉河、渔泡江、石羊河、多底河、六苴河、桂花河、者纳么河、龙街河、湾碧河、猛岗大河,均属金沙江水系。虽然河床对山体切割深、地形复杂,坡度很大,但由于森林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河流较短,河床陡峭,雨季比较集中,降水汇集时间短,河水涨落快,水力资源一般很难开发利用,全县水能理论蕴藏量为 106.7 万立方米,扣除金沙江,河流的水能蕴藏量为 19.6 万立方米。大姚县境内已有水电站 18 座,其中骨干电站 6 座,装机容量 7300kW,微型电站12 座,装机容量 411kW,全县总装机容量 7711kW,年发电量139kW.h。
5.自然资源
大姚县有丰富的资源优势,森林面积 290.7 万亩,森林覆盖率 71.2%,林业用地 442.63 万亩,活立木蓄积总量 1625 万 m3。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其中:铜矿石储量 5134 万 t,金属铜总储量 67 万 t,有伴生金、银、钼等贵重金属。食盐总储量 6 亿吨,铁矿总量 74 万 t,白云岩矿、高岭土矿分布广,价值高。大姚县特色资源丰富,被称为“中国核桃之乡”、“彝族药业之乡”、“彝族文化之乡”。县境内从海拔 1023m 的金沙江干热河谷到海拔 3657m 的帽台山垂直地带,分布有种子植物 136 科,1148 种,其中:天然药物共有 185 科 600 多种,仅野生药材资源总蕴藏量就达 1.08 亿公担,仙鹤胶囊、咽舒欣等彝族药产品具有“新、奇、特、灵”的优势,市场开发潜力巨大。
6.经济概况
2017年,大姚县生产总值达72.75亿元;财政总收入达6.95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达4.98亿元;工业总产值达99.9亿元;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5.4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3183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9667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26.9亿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以内。
(二)畜禽养殖现状
1.养殖种类及数量
据调查统计,2017年大姚县存栏牛、猪、羊、禽分别为万头8.81万头、32.62万头、34.20万只和103.31万羽,其中规模化养殖牛、猪、羊、禽分别为0.71万头、5.06万头、4.96万只、21.58万羽;散户养殖牛、猪、羊、禽分别为8.1万头、27.56万头、29.24万只、81.73万羽。2017年大姚县出栏牛、猪、羊、禽分别为4.22头、36.27万头、19.30万只、130.52万羽。各镇畜禽规模化养殖及散养数量统计详见表2.3-1、表2.3-2。
表2.2-1 大姚县2017年畜禽规模化养殖数量统计表(存栏)
序号 |
镇名称 |
牛(万头) |
猪(万头) |
羊(万只) |
禽(万羽) |
1 |
金碧镇 |
0.17 |
2.32 |
0.86 |
10.55 |
2 |
石羊镇 |
0.09 |
0.34 |
1.13 |
3.16 |
3 |
六苴镇 |
0.02 |
0.77 |
0.25 |
0.16 |
4 |
龙街镇 |
0.03 |
0.38 |
0.37 |
1.68 |
5 |
赵家店镇 |
0.10 |
0.39 |
0.92 |
1.3 |
6 |
新街镇 |
0.17 |
0.43 |
0.41 |
2.87 |
7 |
昙华乡 |
0.01 |
0.04 |
0.06 |
0.07 |
8 |
桂花镇 |
0 |
0.06 |
0.13 |
1.05 |
9 |
湾碧傣族傈僳族乡 |
0.07 |
0.03 |
0.42 |
0.08 |
10 |
铁锁乡 |
0.03 |
0.09 |
0.07 |
0.40 |
11 |
三台乡 |
0.01 |
0.04 |
0.02 |
0.14 |
12 |
三岔河镇 |
0.01 |
0.17 |
0.32 |
0.12 |
合计 |
0.71 |
5.06 |
4.96 |
21.58 |
表2.2-2 大姚县2017年畜禽散养养殖数量统计表(存栏)
序号 |
镇名称 |
牛(万头) |
猪(万头) |
羊(万只) |
禽(万羽) |
1 |
金碧镇 |
0.92 |
4.25 |
2.99 |
22.95 |
2 |
石羊镇 |
0.63 |
2.09 |
1.58 |
4.98 |
3 |
六苴镇 |
0.79 |
1.24 |
1.76 |
6.15 |
4 |
龙街镇 |
0.91 |
2.95 |
3.84 |
12.08 |
5 |
赵家店镇 |
0.79 |
1.30 |
2.10 |
2.86 |
6 |
新街镇 |
0.89 |
2.49 |
0.90 |
10.40 |
7 |
昙华乡 |
0.67 |
0.55 |
1.95 |
2.53 |
8 |
桂花镇 |
0.48 |
1.26 |
2.16 |
2.90 |
9 |
湾碧傣族傈僳族乡 |
0.93 |
1.60 |
4.20 |
5.10 |
10 |
铁锁乡 |
0.31 |
6.61 |
2.50 |
3.39 |
11 |
三台乡 |
0.35 |
1.27 |
3.20 |
3.26 |
12 |
三岔河镇 |
0.45 |
1.97 |
2.05 |
5.13 |
合计 |
8.10 |
27.56 |
29.23 |
81.74 |
2.养殖方式
大姚县畜禽养殖方式为集中式养殖和分散户养殖,主要以集中式养殖为主,2017年,全县肉牛规模化养殖场(户)325户,猪规模场394户,羊规模户542户,禽规模户77户。
3.粪污处理现状
2017年,大姚县规模化养殖户产粪便量共计约26.7万吨,共处理利用粪便量160.14万吨(含散养户和规模户),处理利用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85%以上(全县2017年畜禽粪污产生总量为188.4万吨)。大姚县畜禽粪便处理的主要措施为堆积发酵,占到大姚县畜禽粪便处理的75%以上(山区部分散养户未建粪污处理池,采取直接排放或从畜禽圈舍内定期清除还田)。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的主要措施视规模场和散养户而言,规模养殖场基本是采用堆积发酵的方式,在贮粪池中经生物热腐熟,成为上好肥料出售或还田利用。小的养殖户基本上都作为农家肥自用,极少造成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大姚县没有高效生态循环农业结合种养模式、大型沼气或有机肥生产运营企业,只有部分生猪养殖企业建有沼气池。
三、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及划定方法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7】63号要求,确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划定。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本次划定范围内包含了大姚县大坝水库、石洞水库、大坡水库、大罗古水库、红豆树中型水库、桂花镇自必苴水源保护区、里长园水库、利皮乍水库、木卡拉水库、三岔河荃吗箐水源保护区、三台乡李老武水源保护区、昙华集镇水源保护区、铁锁集镇水源保护区、团山水库、湾碧乡茨拉大箐水源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设为禁养区。
2.自然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本次划定范围内有昙华山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为其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按照其缓冲区边界范围执行。
3.风景名胜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本方案划定范围内有昙华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包括昙华山、三潭瀑布、妙峰山、石羊古镇、龙山、三台核桃谷、帽台山、湾碧小镇风景名胜区和永丰湖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按照规划的范围执行。
4.湿地和国家公园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经认定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湿地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经批准的国家公园范围内,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传统利用区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
本方案划定范围内不涉及湿地和国家公园。
5.城镇居民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兼顾城镇发展,科学划定城镇发展边界线。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本方案城镇居民区禁养区主要为金碧镇、石羊镇、六苴镇、龙街镇、赵家店镇、新街镇、昙华乡、桂花镇、湾碧傣族傈僳族乡、铁锁乡、三台乡、三岔河镇。本方案设定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边界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
6.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按照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确定禁养区边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分布于城镇内区域,所以,本方案中不再划分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7.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确定的楚雄州境内长江、红河流域和重点湖庒流域作为限养区的重点划分范围。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庛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他需划定为禁养限养范围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划定。
本次划定限养区范围内包含了金沙江、渔泡江、蜻蛉河河岸线以外100m范围内设为限养区。大姚县大坝水库、石洞水库、大坡水库、大罗古水库、红豆树中型水库、桂花镇自必苴水源保护区、里长园水库、利皮乍水库、木卡拉水库、三岔河荃吗箐水源保护区、三台乡李老武水源保护区、昙华集镇水源保护区、铁锁集镇水源保护区、团山水库、湾碧乡茨拉大箐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设为限养区。
四、畜禽禁养区划定结果
表4-1各乡镇禁养限养区划定结果表
乡镇 |
禁养区域 |
限养区域 |
备注 |
金碧镇 |
居民区禁养区边界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大坝水库、石洞水库、大坡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永丰湖、妙峰山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按照规划的范围执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大坝水库、石洞水库、大坡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蜻蛉河河岸线以外100m范围内。 |
|
石羊镇 |
居民区禁养区边界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石羊古镇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按照规划的范围执行;里长园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里长园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
|
六苴镇 |
居民区禁养区边界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木卡拉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木卡拉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
|
龙街镇 |
居民区禁养区边界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团山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红豆树中型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团山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范围;红豆树中型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
|
新街镇 |
居民区禁养区边界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大罗古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龙山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按照规划的范围执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大罗古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
|
赵家店镇 |
居民区禁养区边界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利皮乍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三潭瀑布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按照规划的范围执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蜻蛉河河岸线以外100m范围内; 利皮乍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
|
三岔河镇 |
居民区禁养区边界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三岔河荃吗箐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渔泡江河岸线以外100m范围内;三岔河荃吗箐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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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 |
居民区禁养区边界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椅子奇、自必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椅子奇、自必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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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华乡 |
居民区禁养区边界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昙华集镇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昙华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昙华山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按照规划的范围执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昙华集镇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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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碧乡 |
居民区禁养区边界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湾碧乡茨拉大箐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湾碧小镇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按照规划的范围执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金沙江岸线以外100m范围内;湾碧乡茨拉大箐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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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 |
居民区禁养区边界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李老武箐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三台核桃谷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按照规划的范围执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李老武箐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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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锁乡 |
居民区禁养区边界以划定的城镇规划边界进行划定;铁锁集镇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金沙江、渔泡江河岸线以外100m范围内;铁锁集镇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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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养区环境监管要求
(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
环保、农业、住建、国土、卫计、水务、林业、教育、旅游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再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要鼓励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建设生态型畜牧养殖小区或养殖场。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
(二)加强长效监督机制
建立各乡镇领导干部包工作片区、驻村干部包村、村委成员包养殖场户的监管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区域内畜禽养殖执法巡查,强化联合执法,对违法在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场(小区)的要坚决予以强制拆除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和公开处理。
(三)禁养区内监管
要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加强对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的监管,确保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无任何畜禽养殖设施,已有的养殖设施要拆除或关闭;若已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要严格控制饲养规模,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达标的,应依法关闭或搬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禁养区的环境监管,禁止建设任何养殖设施,包括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设施,对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全部关闭或搬迁。
除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外,对于其他类型的禁养区,在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同时要加强对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设施进行监督性管理,所有养殖设施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防止产生的粪污对周围地表水、地下水和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严厉打击养殖违法行为。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六、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禁养区搬迁拆除工作安排
根据划定方案制定搬迁拆除工作细则。
2018年11月底前,实施完成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拆除工作。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禁养区搬迁拆除工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结合方案的具体内容,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各级干部和技术人员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将禁养区搬迁拆除工作纳入各镇和相关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尽快制定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禁养区搬迁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汪光献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 李仕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飞飞 县农业局局长
成 员: 钟学能 县环保局局长
彭剑波 县发改局局长
杨 勇 县住建局局长
李宗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 恩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荣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席仕斌 县林业局局长
普文海 县水务局局长
连华才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马锦程 县安监局局长
毛清林 县公安局长副局长
李俊伟 县财政局副局长
全县12个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陈飞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处理日常事务。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禁养区的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范围的划定,对禁养区养殖场的环保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制定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负责确定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名单。
县国土资源局:对禁养区内违法用地的养殖场(户)依法查处。对禁养区内依法关闭或搬迁的场(小区)户用地进行清查,不再受理审批划定区内的本方案中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申请。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市域内主要干、支流河河流(主要包括:河流名称、长度、起止点及河流分布图),并按照水务部门相关规定提出禁养区划定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禁养区的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划定。
县住建局:依法整治违章搭建的房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
县财政局:负责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的筹措和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对妨碍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全程做好保障工作。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在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或有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搬迁、关停工作的安全监督工作;
相关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禁养区的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同时做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情况登记。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紧密配合禁养区的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依法加强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3.禁养区搬迁拆除工作实施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营业执照、环评批复、防疫许可证和符合土地规划性质的土地手续)养殖场,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国土部门另行规划搬迁新址,对其原场址的征收参照县国土部门征地补偿政策执行,由于另行安排了新址,所以只补偿建(构)筑物建设费用及搬迁费用,不补偿土地使用费用,费用由县财政支付。原场址土地由国土部门重新确定其土地利用性质,由新确定的地权单位负责拆除并恢复其规划使用功能,费用从该地块转让收入中支付。
对于不具有合法手续或相关手续不全的养殖场由环保、农业、国土、公安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执法取缔。
(二)严格执法
1.法律依据
各部门审批、规划畜禽养殖项目时,将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划定方案为依据,严格执行。
2.控制管理
⑴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机构,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监督各乡镇禁养区的管理工作。
⑵各乡镇负责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主要领导牵头,由负责环保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畜牧兽医站负责。
⑶对于禁养区、限养区内违法建设的项目依法进行取缔,超过养殖规模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坚决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
3.违规处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广泛宣传
建立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禁养区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普及禁养区划分工作对生态系统及生活区域环境的好处,对支持搬迁的畜禽养殖场给予新闻宣传,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不按划分方案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让群众理解支持禁养区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四)资金与土地保障
1.资金土地储备
县人民政府将禁养区搬迁拆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将禁养区的搬迁拆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统筹安排,确保搬迁拆除工作顺利推进。加大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严格按建设资金拨付程序,从严把关,依法依规办事;县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监管,加大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
县国土部门将禁养区内土地重新整合后,在禁养区外规划出畜禽养殖场用地,确保搬迁后养殖场能有足够的土地建设投产。
2.完善地理信息库
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应与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将禁养区的地理信息归入其数据库统一管理,以方便随时调阅,为日后的规划、环评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