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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19) 07号

索 引 号:zsthjjdyfj-/2022-0805094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19) 07号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姚县罗柯塘杨加能药材加工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环罚字(2019) 07号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9年6月1日对你药材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药材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工点未办理环评手续即进行生产。

处罚类别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机关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处罚内容

1.责令大姚县罗柯塘药材加工点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伍任柒值伍拾元整(57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7月22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