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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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罗柯塘杨加能药材加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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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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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罚字(2019) 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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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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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9年6月1日对你药材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药材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工点未办理环评手续即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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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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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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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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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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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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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大姚县罗柯塘药材加工点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伍任柒值伍拾元整(5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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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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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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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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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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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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