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2019) 08号

索 引 号:zsthjjdyfj-/2022-080509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2019) 08号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姚县森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环罚(2019) 08号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9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锅炉车间有暂停使用水膜除尘设备等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公司超《环评》范围建设制胶车间开展制胶生产,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处罚类别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

处罚机关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运行锅炉车间,停止生产,停产整治2个月。

2.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制胶车间设施设备,恢复原状。

3.罚款(大写)壹拾壹万肆仟贰佰肆拾伍元陆角整(114245.6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9月17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