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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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东升汽车维修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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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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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罚字(2019) 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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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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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对你汽车维修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汽车维修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大姚东升汽车维修厂经营者于2019年1月22日接受车辆所有人的委托代办车辆安全检测和环保检测并收取了车辆所有人车辆调修和检测站的正常安检费470元,环保检测调修费用400元后,在车辆首检排气污染物不合格的情况下,维修站在征得车辆所有人的同意后,提供了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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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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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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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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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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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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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服务的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任元整(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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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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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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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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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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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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