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水**养猪场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大环罚字〔2018〕03号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你养猪场废液通过管道排入院子内的化粪池内,化粪池内埋设一颗30余米的塑料暗管,暗管埋设至养猪场外村子的道路边雨水沟里,通过雨水沟排入李湾坝塘,且排放的废液的水污染物严重超标。 以上事实,有《大姚县环保局现场监察(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 察取证照片》、大姚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大环监字[2018]第12号)以及信访人李**提供的证据照片、物证(水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责令立即停产、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开展停厂整治工作。罚款 |
处罚机关 |
大姚县环境保护局 |
处罚内容 |
1、责令尼养猪场立即停产、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开展停产整治工作。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6月11日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 107号)之规定。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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