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姚桂花铜选冶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环罚(2018) 05号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1、公司一分厂红谷地河左岸河滩两个澄清池内违规存放的64705.5立方米尾矿砂,对红谷地河造成影响。 2、公司一分厂电解铜厂酸浸渣场堆存酸浸渣15万立方米未作无害化处置,浸渣场未作封场,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
处罚类别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处罚机关 |
大姚县环境保护局 |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以前治理完成红谷地河左岸河滩两个澄清池,消除污染; 2、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以前完成一分厂15万立方米堆浸渣采取无害化处置工作,并完成一分厂堆浸场的封场工作。 3、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8月29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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