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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zsthjjdyfj-/2022-0805083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文  号:大环罚(2018) 04号 标  题: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姚县桂花树皮厂铜选冶厂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环罚(2018) 04号

违法事实

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电解铜厂堆浸渣场已经停止使用,但公司未依法封场。同时疏于管理,导致电解铜厂堆浸渣场水毁严重,部分堆浸渣外泄,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机关

大姚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前完成电解铜酸浸渣堆场闭库封场处理,并清收被雨水冲刷流过堡坎的酸浸渣,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6月1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