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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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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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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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罚字〔20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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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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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0年3月20日对你医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建设一台医用DSA医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X射线设备)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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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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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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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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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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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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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医用DSA医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X射线设备),限期补办环评手续,依据《环评》要求完善环保防护设施并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营;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 10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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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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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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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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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第二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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