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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2020)04号

索 引 号:zsthjjdyfj-/2022-080501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4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2020)04号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姚县路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环罚字〔2020〕04 号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0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报告单编号为 532326122003031408270045 的车辆、编号为 532326122003161512360032 的车辆和编号为5323261220033241441070044的车辆分别在 2020 年 3 月 4 日 14:08、2020年3月16日和2020年3月24日的检测车辆在检测时车辆出现大量黑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要求,但查看楚雄州大姚路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在第二项外观检验的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一栏鉴定为否,与监控录像出现的大量黑烟现象现象不符。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处罚机关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处罚内容

一、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没收检测费贰佰壹拾元整(210 元)。

三、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20 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9月2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