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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21】02号

索 引 号:zsthjjdyfj-/2022-0805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7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21】02号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姚金沙林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环罚字〔202102号

违法事实

2021年7月6日晚8点,养殖场露天氧化塘内的污水外溢至马么拉它箐,流入蛣蛉河江底河段。
你公司上述行为建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拗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处罚类别

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责令公司202111月25日前完成养殖水氧化池及黑膜存储池进行密封工作,防止露天雨淋和污水外溢。同时要科学制定治理措施和粪污消纳措施,确保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不外排。
2、处罚款 50000.00 元(大写:伍万元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0月27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