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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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金沙林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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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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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罚字〔20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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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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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晚8点,养殖场露天氧化塘内的污水外溢至马么拉它箐,流入蛣蛉河江底河段。 |
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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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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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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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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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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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责令公司2021年11月25日前完成养殖场废水氧化池及黑膜存储池进行密封工作,防止露天雨淋和污水外溢。同时要科学制定治理措施和粪污消纳措施,确保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不外排。 |
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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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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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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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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