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 书 文 号 |
行政相对人 |
处罚事由 |
法律适用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时间 |
救济途径 |
2022年9月27日 |
大卫医罚〔2022〕26号 |
普应明 |
普应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罚款金额5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金额15元 |
2022年12月20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指定管辖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
2023年1月10日 |
大卫餐罚〔2023〕1号 |
大姚阿波罗科技服务中心 |
大姚阿波罗科技服务中心出厂的消毒餐饮具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警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023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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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8日 |
传罚〔2023〕1号 |
李荣标内科诊 |
李荣标内科诊所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案 |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警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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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4日 |
公罚〔2022〕1号 |
大姚晶昌宾馆 |
大姚晶昌宾馆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
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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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4日 |
公罚〔2023〕2号 |
大姚匠心美发店 |
大姚匠心美发店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
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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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4日 |
传罚〔2023〕2号 |
大姚县人民医院 |
大姚县人民医院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密闭的容器内案 |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警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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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 |
公罚〔2023〕3号 |
大姚威旺造型理发店 |
大姚威旺造型理发店从业人员艾滋病检测证明过期案 |
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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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2日 |
公罚〔2023〕4号 |
大姚鑫蕊旅社 |
大姚鑫蕊旅社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案 |
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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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 |
公罚〔2023〕5号 |
大姚发现美理发店 |
大姚发现美理发店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案 |
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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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 |
公罚〔2023〕6号 |
大姚米兰剪吧 |
大姚米兰剪吧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案 |
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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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 |
公罚〔2023〕7号 |
大姚千丝名剪美发店 |
大姚千丝名剪美发店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案 |
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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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 |
传罚〔2023〕3号 |
大姚县龙街镇外可奈村委会卫生室 |
大姚县龙街镇外可奈村委会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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