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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民政部门现行惠民政策汇编

索 引 号:dyx043-/2022-0115033 公文目录:民政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湾碧乡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8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民政部门现行惠民政策汇编

一、社会救助政策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 所在地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指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

1、政策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的意见》(云民社救〔2019〕42号)

2、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

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及申请人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评议小

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户籍人口、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公示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全面审查乡镇人

民政府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论),并按照 不低于 30%的比例入户抽查。

(6)公示。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的程序对申请

家庭的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审核和审批公示时间均为 7 天,公示地点均在申请人所在村(居) 委会。

(7)资金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社会化发放。

(8)备案核查。严格落实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

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实行 100%入户核查。

3、受理条件:

凡持有本县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提交材料:

1户主申请书;

2户口、户主身份证、户主银行卡(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含)的;(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 12 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 5 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3)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5、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分档次分类别予以差额救助。并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的增发、减发、停发变 更手续。

6、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一)农村低保标准:A 类 350 元/人/月、B 类 265 元/人/月、C 类 160 元/人/月。(二)城市低保标准:一类 557 元/人/月、二类 500 元/人/月、三类 470 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五保户)供养救助政策

1、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 号)、《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社救〔2017〕16 号)。

2、办理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

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并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

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及时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其基本情况、救助供养形式和救助供养标准。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4、提交材料:1.《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2.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残疾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账号复印件;3.乡镇或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后提供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资料。

5、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 2.

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对上述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 6 项指标全部

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 3 项以下(含 3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 项以上(含4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6、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 的;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7、政策标准:全县分散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858 元/人/月

(三)城乡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 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政策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 号)

2、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 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 3 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

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 3 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疗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须 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须支出连续 3 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 3 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监护人)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 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

6因遭遇急难事件,生活面临困境,乃至生存陷入危机等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在具体认定时,需核实具体原因。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困难家庭不得纳入临时救助:

1赡养义务人有条件有能力但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或个人;

2因打牌、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申报人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实,造成核查过程中无法核定 其家庭收入和财产,导致无法确认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4因主观人为因素造成当事人一方人员或财产受损,其家庭 或个人生活陷入困境,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且有能力承担 的;

5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3、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 为提出申请。因紧急情况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

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4、提交材料:1大姚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或申请办理人)身份证、户口册和信用社存折(卡) 账号复印件;3因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需提供病情 诊断书、医药费收据复印件各 1 份;4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需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资料。

5、审核审批: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审批采取一般程序

和紧急程序 2 种方式:

(1)一般程序:救助金额 2250 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由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救助金额 2250 元至 5000 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 做出审批决定救助;救助金额 5000 元至 14000 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县民政局分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审批;救助金额14000 元至 21960 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审批。

(2)紧急程序:对于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需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二、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政策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

1.发放对象:未满 16 周岁的孤儿、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2.发放标准:孤儿分散供养 1280 元/人/月(我县无集中供养)。

3.提供材料:审批表、父母死亡(失踪)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照片。

4.审批流程:申请→乡(镇)审核→县(市)民政局审批→ 发放。

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认定通过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由省民政厅审批。

(二)困境儿童保障

1.分类标准

1)孤儿:指父母双方死亡、失踪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列表分以下几种情况: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0-16 岁儿童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双方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

重残

重病

失踪

服刑

重残

重病

失踪

服刑

重残

重病

服刑

重病

服刑

 

4)重残儿童:指经残联部门认定的一、二级残疾儿童。

5)重病儿童:指患有对患儿健康危害大、消耗医疗资源多、疾病诊治难度高的重大疾病儿童。

6)贫困家庭儿童: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儿童。

7)流浪儿童:指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儿童。

8)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指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2.保障措施

1)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保障政策;残疾儿童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2)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起付线上给予倾斜。

3)提高教育保障水平:落实教育资助和义务教育阶段“ 两免一补”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1.发放对象:(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

2.发放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 70 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每人每月 80 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 70 元,精神三、四级残疾每人每月 40 元。

3.提供材料: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第二代残疾证、低保证(申请护理补贴无需出示)。备注:委托代办的,需要出示代办人身份证。

4.审批流程:个人申请→乡(镇)残联、民政受理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发放。

注:长期照护证明由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出具。

(四)婚姻登记

1、受理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男女双方必须至少有一方的常住户口为云南省大姚县辖区范围)提出办理婚姻登记的申请。

2、办理条件:

(1)结婚登记:

a、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B、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C、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D、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E、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

F、当事人提交 3 张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G、当事人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身份证与户口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

H、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温馨提示:离异再婚者必须提交《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含生效证明);丧偶再婚者必须提交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2)离婚登记

A、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B、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C、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 馆颁发的结婚证;

F、当事人各提交 2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H、当事人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

G、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补领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

A、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B、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C、当事人双方有效的身份证和户口

D、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E、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 3 张 2 寸双方近

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 2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F、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3、申领方式:携带申领材料,男女双方一同到大姚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金碧镇北街71号白塔文化广场二楼)办理。

(五)收养登记

1.收养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 周岁。

2.收养人提供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和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送养人提供材料:(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收养登记机关:大姚县民政局。

(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1.救助对象: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2.救助程序:对于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查明情况,情况属实后办理入站手续,并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之其申诉途径, 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入站后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对于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人员, 应当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对那些身体较好的受助人员,提供给下一站乘车票证及途中生活费,对身体较差的受助人员,安排车辆给予护送到下一站,对于放弃救助的受助人员,详细记录放弃原因,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 告之其申诉途径,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并办理离站手续。

(七)惠民殡葬政策

1、减免措施:具有大姚县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政供养人员外,免除县内遗体接运费、火化费。

2、补助措施

1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具有大姚县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政供养人员外,火化后骨灰进入公墓或骨灰堂集中安葬的农 村、城镇居民,一次性给予3600元补助。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再 葬、乱埋乱葬的,不给予补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2特殊困难群体(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亡  故后,遗体火化并入公墓安葬的,在3600元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云  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办法>的通  知(云民福〔2009〕49 号)标准,再一次性给予 1000 元火化补助。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亡故人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申 报、审批、发放严格执行大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姚州财 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姚州财政厅建 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楚人社发〔2019〕14 号)。

4全县财政供养人员按照国家相关丧葬政策执行,遗体火化后, 丧属将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或者骨灰存放不少于 20 年的骨灰安放证及其他相关材料(遗体捐赠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捐赠  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报亡故人员单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 补助资金。

5非财政供养人员补助资金由丧属携带亡故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或者骨灰存放不少于20 年的骨灰安放证、丧属本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遗体捐赠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捐赠证明等) 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

三、老龄政策

(一)补助对象:具有大姚县户籍,年满 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补助标准:80-99 周岁老年人高龄保健补助为 50 元/ 人.月;100 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标准为 300 元/人.月。

(三)申领方式:凡符合享受领取高龄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

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及半寸红底版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 经村(社区)审查核实,填写《大姚县高龄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经乡镇民政办审核,报县(市)老龄工作部门审批后发放。

特别说明:以上政策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若有政策调整变化或新政策出台,以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