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帮扶政策
一、技能培训。全省脱贫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职业培训补贴工种目录,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培训期间,按6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出勤率低于80%的学员,不得申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及生活费。
二、劳务输出。对组织当地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凭其提供的有组织劳务输出人员名单和外出务工收入证明材料,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外出务工补贴。1.对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按照《楚雄州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参考建议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跨省务工交通补助(每年享受1次);2.当年新增到上海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在申报领取交通补助的同时,还可以申报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需要有当年新签订的上海辖区务工的劳动合同;3.对省内跨州(市)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省内跨州(市)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四、以工代赈。通过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优先吸呐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参与务工。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严格按照劳务报酬发放占财政资金的比例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并尽可能提高,鼓励引导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五、帮扶车间。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需满足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同时可叠加享受就业补助、培训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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