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关于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中有国家公职人员的问题

索 引 号:dyx042-/2024-1120006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机构:大姚县昙华乡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0日 文  号: 标  题:关于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中有国家公职人员的问题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0日

一、基本概念

    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中有国家公职人员的问题指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家庭中部分成员在纳入建档立卡和识别认定为监测对象后,经过教育等帮扶,毕业后通过招考、选调等进入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嫁入等新增为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成员。

二、政策依据

    2017年6月,《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贫开发〔2017〕3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贫困户建档立卡识别时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按程序剔除,同时明确“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2021年7月,《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巩固振兴组〔2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的10类情形”包括“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三、政策解析

    《工作方案》明确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不作为错评进行清退。该类家庭一般是符合建档立卡条件和程序,因学致贫纳入建档立卡,识别后通过帮扶毕业后参加招考或选调进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队伍,是精准帮扶实际成效之一,不视为错评错纳。注意:研判该家庭成员是否共同生活共享收支,如果没有的应及时做自然减少操作,如果共同生活共享收支的应保留在系统中,不应做自然减少或清退操作。

    2021年过渡期以来,原建档立卡需要剔除的10种情形发展为原则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的10类情形,其中包括“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未对纳入监测对象后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该怎么操作进行说明。按照保持政策总体稳定的指导意见,此类人员沿用脱贫攻坚期对建档立卡的管理方法,即:识别认定为监测对象后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经过研判,该人员实际共同生活、共享收支不认定为错纳,不应采取清退和自然减少操作;经研判未共同生活、共享收支的及时操作人口自然减少;对于户来说,研判风险已稳定消除的正常消除风险

    因此,对“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中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方式保持总体稳定。

三、工作应用

    《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统一使用“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界定。

    (一)对监测对象识别时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按照《实施意见》,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

    (二)对贫困户建档立卡后,监测对象纳入监测后,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参照《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执行,不认定为错钠,监测对象经研判风险已稳定消除的正常程序消除风险。

    (三)对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监测对象和脱贫户家庭,应当照常开展人口动态管理,对不与户主共同生活共享开支的和已分家子女按要求进行人员自然减少。

    工作中,要注意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监测对象家庭按正常程序消除风险后,同时也存在公职人员家庭身份,可以持续跟踪监测,但一般不得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政策,尤其是明令禁止的政策,防止出现违规享受政策甚至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情况发生。

    本政策指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