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964003000 | ||||
|
昙华乡为民服务中心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六十一至七十三条。 | ||||
|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昙华乡纪委办公室0878-6387109;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08。 3.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thxzhb@126.com。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