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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华乡为民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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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45号)第十一条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边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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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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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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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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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昙华乡纪委办公室0878-6387109;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08。 3.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thxzhb@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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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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