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昙华乡权责清单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索 引 号:dyx042-/2023-041903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昙华乡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9日 文  号: 标  题:昙华乡权责清单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编号:
4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昙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87049);
2.昙华乡纪检监察投诉:乡纪委(电话:0878-6387049);
3.信函投诉:昙华乡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675408;
4.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