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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511005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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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华乡为民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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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突出保障重点。(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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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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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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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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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昙华乡纪委办公室0878-6387109;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08。 3.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thxzhb@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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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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