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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华乡权责清单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改正

索 引 号:dyx042-/2023-0419020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昙华乡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9日 文  号: 标  题:昙华乡权责清单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改正
编号:
6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责任事项:
1.接受关于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举报;
2.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义务;
3.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到举报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2.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昙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87049);
2.昙华乡纪检监察投诉:乡纪委(电话:0878-6387049);
3.信函投诉:昙华乡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675408;
4.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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