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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华乡权责清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住房建设)

索 引 号:dyx042-/2022-0117008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昙华乡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7日 文  号: 标  题:昙华乡权责清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住房建设)
      基本代码:
      00011501000009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昙华乡为民服务中心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征求当地主管部门意见,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到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昙华乡纪委办公室0878-6387109;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08。
      3.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thxzhb@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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