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400元全额资助。
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人120元定额资助。
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每人180元定额资助;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按每人45元定额资助;对具有多重身份,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资助参保标准,以缴费时所属人员身份类别为准,已缴纳参保费用的不退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