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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 引 号:dyx040-/2023-0419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三台乡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0日 文  号: 标  题:三台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20日

序号

执法类别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行政许可

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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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住房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征求当地主管部门意见,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到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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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征求当地主管部门意见,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到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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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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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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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45号)第十一条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边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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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2012年2月6日施行)第八十八条业务部门可通过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的证明,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二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应当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方可分别继续领取以上待遇。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流程的通知》(局办〔2013〕22号,2013年7月3日起施行)第三条……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所)、参保单位协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章第一百零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2012年2月6日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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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孩生育登记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行政确认

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壹孩生育登记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行政强制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行政强制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行政强制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捕杀狂犬、野犬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
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野犬巡查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行政强制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行政强制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5.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6.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7.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行政强制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接受关于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举报;                        
2.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义务;                      
3.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到举报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2.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

行政强制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2.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筹资筹劳行为不予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

行政强制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8

行政强制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行政检查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三十四条: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行政检查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1.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2.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当面告知,要求及时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行政检查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云财农〔2005170号)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受理农村集体财务举报案件,组织对举报案件进行内部审计;                
2.处理阶段责任:对审计出的财务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执行年度审计计划的;
2.对财务问题举报不重视,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利用职务之便徇 私 舞 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行政检查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 舞 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

行政检查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公示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检查结果;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2.未依照规定检验婚育证明的;
3.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4.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5.为按照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6.未依照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等级,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相关内容;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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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至六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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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至六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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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至六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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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福利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8届第73号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第一条 按照《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2008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1月起,全省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至八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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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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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突出保障重点。(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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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违法生育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的法律依据、违法生育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 舞 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相关内容;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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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情况的法律依据、违法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 舞 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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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3

行政处罚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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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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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对违反 乡、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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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纪检监察室(三台乡过拉街),邮政编码:675414;
3.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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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四至八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

行政裁决

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至八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

行政裁决

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六十一至七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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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至六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1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