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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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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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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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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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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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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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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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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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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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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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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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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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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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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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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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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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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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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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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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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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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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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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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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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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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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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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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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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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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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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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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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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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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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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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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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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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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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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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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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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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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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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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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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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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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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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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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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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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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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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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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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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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2012年2月6日施行)第八十八条业务部门可通过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的证明,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二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应当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方可分别继续领取以上待遇。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章第一百零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2012年2月6日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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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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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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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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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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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孩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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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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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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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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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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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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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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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孩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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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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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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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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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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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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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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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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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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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四十三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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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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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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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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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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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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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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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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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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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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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杀狂犬、野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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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七十一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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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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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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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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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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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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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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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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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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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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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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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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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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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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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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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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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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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关于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举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六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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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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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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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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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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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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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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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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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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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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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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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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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六十九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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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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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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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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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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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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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六十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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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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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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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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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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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三十四条: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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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四十八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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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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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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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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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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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1.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七十一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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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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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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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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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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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云财农〔2005170号)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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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受理农村集体财务举报案件,组织对举报案件进行内部审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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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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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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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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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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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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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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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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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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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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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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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公示监督检查内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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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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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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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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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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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至六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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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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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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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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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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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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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至六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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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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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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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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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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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至六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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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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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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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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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福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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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8届第73号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至八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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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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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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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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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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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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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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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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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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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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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突出保障重点。(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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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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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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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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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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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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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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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的法律依据、违法生育行政罚款金额;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相关内容;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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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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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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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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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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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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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情况的法律依据、违法行政罚款金额;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三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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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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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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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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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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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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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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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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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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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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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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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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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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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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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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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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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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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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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 乡、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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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
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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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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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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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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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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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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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或投诉:三台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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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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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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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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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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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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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四至八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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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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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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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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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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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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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至八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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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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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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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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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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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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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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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六十一至七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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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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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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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乡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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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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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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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至六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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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三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0878-6376039,传真0878-6376018;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三台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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