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号 | 立案日期 | 处罚对象 | 违法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结案时间 |
1 | 三政罚立字 [2024] 008号 | 2024年11月19日 | 李** | 李**于2024年10月底,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三岔河镇达么村委会山场内占用林地开挖水池长20米,宽11米,占用林地面积220平方米(0.33亩)。经鉴定,开挖水池占用林地长20米,宽11米,占用林地面积220平方米(0.33亩),毁坏和占用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涉案林地面积为220平方米,毁坏林木蓄积为零。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5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倍的罚款共计2200.00元; 220㎡×10元/㎡=2200.00元(大写:贰仟贰佰元整)。 |
未结案 |
2 | 三政罚立字[2024]009号 | 2024年11月19日 | 李** | 李**于2023年到2024年10月期间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三岔河镇达么村委会山场开挖林地333平方米的违法行为。经鉴定,涉案的地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商品林,主要树种为栎类,涉案林地面积为333平方米(0.5亩),毁坏林木蓄积为零。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5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倍的罚款:共计999.00元;333㎡×3元/㎡=999.00元(大写:玖佰玖拾玖元整)。 | 未结案 |
3 | 三政罚立字[2024]010号 | 2024年11月19日 | 李** | 李**于2024年10月底,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三岔河镇达么村委会山场,占用林地开挖水池长22米,宽13米,占用林地面积286平方米(0.43亩)的违法行为。经鉴定,毁坏和占用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涉案林地面积为286平方米,毁坏林木蓄积为零。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5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倍的罚款:共计2860.00元; 286㎡×10元/㎡=2860.00元(大写:贰仟捌佰陆拾元整)。 | 未结案 |
4 | 三政罚立字[2024]011号 | 2024年11月25日 | 杨** | 杨**于2024年3月中旬,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三岔河镇荞苴村委会山场内砍伐林木138株。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责令杨**于2025年8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两倍的树木合计276株;(138*2=276株)。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共计6500元;1300*5=6500元(大写:陆仟伍佰元整)。 | 未结案 |
5 | 三政罚立字[2024]012号 | 2024年11月20日 | 杞** | 李**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三岔河镇达么村委会山场内占用林地开挖水池长17米,宽9米,占用林地面积153平方米(0.23亩)的违法行为。经鉴定,毁坏和占用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涉案林地面积为153平方米,毁坏林木蓄积为零。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5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倍的罚款:共计1530.00元; 153㎡×10元/㎡=153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叁拾元整)。 | 未结案 |
6 | 三政罚立字[2024]013号 | 2024年11月20日 | 杞** | 杞**于2023年到2024年11月期间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三岔河镇达么村委山场开挖林地535.8平方米。经鉴定,涉案的地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商品林,主要树种为栎类,涉案林地面积为535.8平方米(0.8亩),毁坏林木蓄积为零。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5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倍的罚款:共计1607.4元; 535.8㎡×3元/㎡=1607.4元(大写:壹仟陆佰零七元肆角)。 |
未结案 |
7 | 三政罚立字[2024]014号 | 2024年11月21日 | 张** | 李**于2023年12月底,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三岔河镇达么村委会山场内占用林地开挖水池长14米,宽10米,占用林地面积140平方米(0.21亩)的违法行为。经鉴定,毁坏和占用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薪炭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涉案林地面积为140平方米,毁坏林木蓄积为零。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5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倍的罚款:共计1400.00元;140㎡×10元/㎡=14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元整)。 | 未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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