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号 | 立案日期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结案时间 |
1 | 大林草罚决字[2023]第24号 | 2023年5月7日 | 王** | 王**于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在未到大姚县三岔河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本户房背后山场上林木。经鉴定,涉案的林木为云南松;云南松立木蓄积为1.9135立方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共计1544元;386*4=1544元(大写:壹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 2023年6月8日 |
2 | 大林草罚决字[2023]第25号 | 2023年5月6日 | 杨** | 杨**于2022年4月,在未到大姚县三岔河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映芳户石门坎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涉案的林木为云南松;云南松立木蓄积为3.4571立方米,立木材积合计3.4571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共计2788元;697*4=2788元(大写:贰仟柒佰捌拾捌元整) | 2023年6月8日 |
3 | 大林草罚决字[2023]第26号 | 2023年5月6日 | 徐** | 徐**于2023年4月份,在未到大姚县三岔河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本小组李映芳户石门坎山场上林木。经鉴定,涉案的林木为云南松;云南松立木蓄积为4.5909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共计3704元;926*4=3704元(大写:叁仟柒佰零肆元整) | 2023年6月8日 |
4 | 大林草罚决字[2023]第27号 | 2023年5月23日 | 杨** | 杨**为方便生产生活于2022年5月份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三岔河镇他的么村委会坝口牛肩头山场山场开挖生产生活便道869米,2607平方米的违法行为。经鉴定,涉案的地块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一般商品林,主要树种为栎类,权属为他的么村委会集体山林,涉案林地面积为2607平方米,毁坏林木蓄积为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倍的罚款:共计26070.00元;2607㎡×10元/㎡=26070.00元(大写:贰万陆仟零柒拾元整) | 2023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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